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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乡村旅游 多项税费优惠
2013
05/16
16:04

近日,贵州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大力发展贵州乡村旅游的意见,以推进贵州乡村旅游提质增效。

据了解,贵州省3950多万人口中,苗族、布依族、侗族等少数民族约占40%左右,农村人口约2800多万,拥有5万多个多民族聚居的自然村寨,其中,约有2至3万个村寨具备发展乡村旅游的良好条件。2006年全省开展乡村旅游的景区(点)有3192个,接待旅游人数1683.69万人次,占全省接待旅游人数的35.82%,旅游收入33.58亿元,占全省旅游总收入的8.67%,直接和间接从业人员17.85万人次,占全省旅游总就业人数的41.23%,在贵州旅游产品体系中逐渐成为特色产品之一。

为了保证贵州乡村旅游提质增效,省委、省政府在意见中对乡村旅游提出了六项保障措施。一是加强领导,由贵州省旅游发展和改革领导小组加强对乡村旅游发展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二是明确部门责任,全省各部门全力为乡村旅游发展搞好服务。三是加大政府引导性投入,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每年要安排一定比例支持乡村旅游的发展,主要用于乡村旅游开发项目的贷款贴息及补助、规划编制、人员培训、标准制定、宣传促销、示范点建设以及乡村旅游村庄整治项目补助等。四是拓宽融资渠道,吸引国外和省外资本参与贵州省乡村旅游开发,特别是要引进有实力的大企业对乡村旅游资源进行规模开发。五是创新体制机制,建立健全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农民主体、社会参与的乡村旅游体制和运行机制。六是实施相关优惠政策,鼓励利用荒山、荒坡、荒滩或村内空闲地进行乡村旅游开发,村民或其他经营户可采取租用的办法使用土地。在开发乡村旅游上土地使用费、税收、减征和免征企业所得税、工商登记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等费用减免或者按照最低标准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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