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贵阳国家高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集聚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就促进新材料产业发展,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第一章 对象和范围
第一条 支持对象
在贵阳国家高新区完成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符合国家工信部《新材料产业“十二五”规划》发展方向的新材料企业和机构。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先进电池材料
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负极材料、电解液研发生产;动力电池制备、电芯制造封装;电动工具、驱动电机,中大型储能电池研发生产; 石墨烯等先进储能材料研发生产;太阳能光伏电池材料及其配套核心材料研发生产项目。
(二)电子信息功能材料
半导体材料、平板显示用材、新型元器件材料、集成电路材料领域的砷化镓、氮化镓单晶、混合液晶材料、高性能功能陶瓷材料研发生产;靶材、荧光粉、键合金丝、电子级环氧树脂、大尺寸玻璃基板生产及下游封装和应用项目。
(三)高性能合金材料
泡沫铝、高性能铝合金板带箔材、航空航天用铝合金中厚板及型材、高速列车用大型多孔异形空心铝合金型材、汽车用第三代高品质铝合金板材等高性能铝合金研发生产;汽车零部件、轨道列车等领域镁合金轮毂,汽车用大型镁合金压铸件、型材及宽幅板材,低成本镁合金挤压型材和板材等研发和生产;高性能钛合金大规格棒材、大卷重钛带等高性能钛合金研发生产;满足装备制造和轨道交通需求的高性能和专用特种优质钢材、高速重载列车关键材料和制品、货运重载列车空心车轴用钢及车轴制品研发生产项目。
(四)高性能膜材料
反渗透、纳滤、超滤和微滤等水处理用各类膜材料和卷式膜、帘式膜、管式膜、平板膜等膜组件和膜组器研发生产;动力电池用高性能电池隔膜、关键装备和全氟离子交换膜等动力电池隔膜研发生产; 高性能光学PET聚酯薄膜材料、光伏聚酯材料关键核心技术及改性材料研发生产项目。
(五)前沿新材料
金属氧化物复合吸附材料、半导体光降解材料等纳米环境材料研发生产;尺度均匀度高的改性氧化锌、氧化钛基等纳米功能粉体材料研发生产项目。
(六)稀有金属功能材料
高磁能积新型稀土永磁材料,硬质合金涂层材料、功能梯度硬质合金和高性能钨钼材料及高性能硬质合金、钨钼大型制件、钨钼板带等研发生产项目。
(七)其他符合国家鼓励类新材料产业的研发和生产项目。
第二章 产业化扶持
第三条 创业初期扶持:对带专利、带技术、带项目来我区创业的孵化型新材料企业,可进入“绿色通道”,快捷办理各项行政审批手续;前三年享受规定面积房租减免优惠政策,并给予20万元启动资金;对落户我区的新材料研发机构,可为其免费提供规定面积研发场地,并给予20万元启动资金。
第四条 厂房租赁补贴:对租赁区内标准厂房的新材料企业,第一年租金全额补贴,第二年给予50%租金补贴,第三年给予20%租金补贴。
第五条 支持购置设备:对引进受制于国外的新材料行业核心关键技术、关键设备、单元核心工艺等的企业,按设备或技术的引进总价,给予最高35%的补助。
第六条 产品配套补助:采购区内其它企业产品用于自身主营产品生产的新材料企业,经认定后,每年给予不低于采购金额10%的补贴,单个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七条 专项用电补贴:对用电成本占生产成本30%及以上的新材料企业,采取“一企一策”的方式,额外给予专项用电补贴。
第八条 政府优先采购:区内新材料企业产品纳入《贵阳国家高新区工业企业产品目录》,同时推荐进入省市产品目录,在政府投资项目中实行优先采购。
第九条 实行用地优惠:按照《贵阳国家高新区项目用地审批及扶持办法》和相关配套细则文件的优惠政策执行。
第三章 财税奖励
第十条 企业税收奖励:从投产之日起,按企业所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的一定比例分年度予以资金奖励,奖励年限及比例为:第1-2年60%,第3-4年50%,第5-6年40%。
第十一条 高管个税奖励:在区内新材料企业就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自就任之日起十年内,进行个人所得税奖励。按在区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按前三年按全额给予奖励,后七年按50%给予奖励。
第四章 创新扶持
第十二条 扶持创新企业:对新获国家级创新型企业的给予50万元奖励,新获省级创新型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新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新材料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第十三条 鼓励成果转化:支持开展新材料产业链关键设备、技术和产品的产学研联合攻关,对科研成果取得达到世界同类产品领先水平,实现填补国内空白,替代进口,并在我区成功实现产业化的企业,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四条 创新平台设立:对新获得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含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检测中心、重点实验室)的新材料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新获得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含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检测中心、重点实验室)的新材料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新批设立院士工作站的新材料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新批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新材料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
第十五条 产业联盟建立:鼓励成立产业技术联盟,对产业技术联盟的主持单位给予最高10万元的奖励。
第十六条 知识产权奖励:对新获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企业当年新获美国UL、CE等国际认证或国外发明专利,给予每件1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企业当年新获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给予每件1万元奖励。
第十七条 标准转化支持:企业标准转化为国际标准的,给予100万元奖励;企业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的,给予50万元奖励;企业标准转化为行业标准的,给予20万元奖励。
第五章 金融扶持
第十八条 创业投资支持:鼓励国内外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到高新区设立新材料产业基金。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新材料企业2年以上(含2年),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风险)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对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用于高新区财税管理体制范围内高新技术企业的风险投资,按其投资额给予1‰-3‰奖励。
第十九条 金融信贷支持:鼓励现有企业技改扩能,凡当年投资3000万元(含)以上的新材料产业技改项目,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所发生的银行贷款,按当期基准利率予以2年贴息;对年缴税总额超过1000万元的新材料企业,在当年内新增的流动资金贷款,按当期基准利率计算利息金额的50%予以1年以内的贴息,对单个企业的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二十条 鼓励企业上市:对在国内外新获批成功上市的新材料企业,在省市奖励的基础上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六章 人才鼓励
第二十一条 引进急需人才:按照《中共贵阳市委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人才特区的意见》和相关配套细则文件的相关优惠政策执行。
第二十二条 鼓励创新创业:符合我区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标准的项目团队成员,按照《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项目评审暂行办法》和相关优惠政策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项目),可在上述优惠政策基础上实行“一事一议”,享受更加优惠政策:
(一)属于外商投资且注册资本金超过5000万美元的新材料产业项目;世界500强或国内行业前10强投资的新材料产业项目。
(二)符合区内主导产业发展方向的且在合理建设期内固定资产投资超过5亿元的项目。
第二十四条 同一事项适用多项优惠政策内容的,按“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兑现;多个事项可同时享受优惠政策,但兑现资金总额原则上以企业当年所缴纳税收的地方所得部分为限,超出部分可累计到次年予以兑现。
第二十五条 按年度兑现的优惠政策,原则上在次年一季度之内予以兑现。
第二十六条 享受本优惠政策的企业,在高新区经营期限不得低于五年。在五年内迁出高新区的,已享受优惠政策的所有奖励资金应全额退还。
第二十七条 本优惠政策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贵阳国家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区政策兑现办公室负责具体政策兑现事宜。
2013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