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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国家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促进光电产业发展若干优惠政策(试行)
2013
04/12
11:01

为加快贵阳国家高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就促进光电产业发展,制定如下优惠政策。

第一章 对象和范围

第一条 支持对象

从事符合国家鼓励类LED产业、光伏产业、光显示产业、激光应用产业且工商、税务关系均注册登记在贵阳高国家新区的企业或机构。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LED

1.LED发光材料和器件的原材料研发生产;硅、碳化硅或蓝宝石等LED衬底材料、LED图形、LED外延片和芯片研发制造及测试;大尺寸硅单晶及抛光片生产;

2.MOCVD设备、表面贴装设备、自动贴片机、光电自动检查仪等生产设备的研发制造;外延材料、芯片、器件测试仪器等测试设备的研发制造;

3.芯片封装,应用模块和终端产品生产制造。

(二)光显示

1.薄膜场效应晶体管 LCD(TFT-LCD)、等离子显示屏(PDP)、有机发光二极管(OLED)、激光显示、3D 显示等新型平板显示器件及关键部件的研发制造;

2.OLED显示屏、触控屏、背光模组、偏光片、聚光片、扩散片、光学薄膜、ITO玻璃、绝缘材料、精密模具、TFT液晶显示模组等关键产品的研发制造。

(三)光伏

1.太阳能电池及其组件生产;硅片切割及相关生产设备的研发制造;

2.太阳能热发电集热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集成技术开发应用、逆变控制系统开发与制造,风电与光伏发电互补系统技术开发与应用;太阳能热利用及光伏发电应用一体化建筑组件设计与制造。

(四)激光应用

1.激光器和激光加工设备的研发及生产;

2.激光加工、激光通信、激光存储、激光显示、激光医疗及探测技术应用;

(五)其他符合国家鼓励类的光电产业项目。

第二章 产业化扶持

第三条 实行用地优惠:按照《贵阳国家高新区工业项目入驻审批程序及扶持办法(试行)》和相关配套细则文件的优惠政策执行。

第四条 厂房租赁补贴:对租赁区内标准厂房并实际投产的光电企业,第一年租金全额补贴,第二年给予50%租金补贴,第三年给予20%租金补贴。

第五条 支持设备购置:对引进光电生产主要设备的光电企业,经认定后,按设备的引进总价,给予最高35%的购置款补助。

第六条 专项用电补贴:区内光电企业,除享受省市相关电价补贴政策以外,以上年度产值为基数,当年每新增500万元产值,额外给予1万元专项用电补贴。

第七条 产品配套补助:采购区内其它企业产品用于自身主营产品生产的企业,经认定后,每年给予不低于采购金额10%的补贴,单个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八条 政府优先采购:区内高端装备制造企业产品纳入《贵阳国家高新区工业企业产品目录》,同时推荐进入省市产品目录,在政府投资项目中实行优先采购。

第三章 财税奖励

第九条 贷款贴息补助:鼓励现有企业技改扩能,凡当年实际到位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光电产业技改项目,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所发生的银行贷款,按国家规定的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给予2年贴息。

第十条 企业税收优惠:从投产之日起,按企业所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的一定比例分年度予以资金奖励,奖励年限及比例为:第1-2年60%,第3-4年50%,第5-6年40%。

第十一条 高管个税奖励:在区内光电企业就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经认定后,自就任之日起十年内,在区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按前三年全额奖励,后七年50%的比例进行奖励。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上市:鼓励区内光电企业在国内外上市,对新获上市批准的企业,股票成功发行后,在省市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四章 创新扶持

第十三条 创新平台设立:对新创建国家级企业技术开发中心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奖励50万元;新创建省级企业技术开发中心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奖励20万元,晋级补差;对新批设立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业,奖励30万元。

第十四条 鼓励成果产业化:对科研成果达到世界领先水平、填补国内空白,并在我区成功实现产业化的企业,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五条 发明专利奖励:企业当年新获授权的发明专利,给予每件1万元奖励。

第十六条 支持标准转化:企业标准转化为国际标准的,给予100万元的奖励;转化为国家标准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转化为行业标准的,给予20万元的奖励。

第五章 人才鼓励

第十七条 引进急需人才。按照《中共贵阳市委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人才特区的意见》和相关配套细则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 鼓励创新创业。符合高新区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标准的项目团队成员,按照《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项目评审暂行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项目),可在上述优惠政策基础上实行“一事一议”,享受更加优惠政策:

(一)属于外商投资且注册资本金超过5000万美元的光电项目;世界500强或国内行业前10强投资的光电项目。

(二)符合区内主导产业发展方向的且在合理建设期内固定资产投资超过5亿元的项目。

第二十条 同一事项适用多项优惠政策内容的,按“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兑现;多个事项可同时享受优惠政策,但兑现资金总额原则上以企业当年所缴纳税收的地方所得部分为限,超出部分可累计到次年予以兑现。

第二十一条 按年度兑现的优惠政策,原则上在次年一季度之内予以兑现。

第二十二条 享受本优惠政策的企业,在贵阳高新区经营期限不得低于五年。在五年内迁出贵阳高新区的,已享受优惠政策的所有奖励资金应全额退还。

第二十三条 本优惠政策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贵阳国家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区政策兑现办公室负责具体兑现事宜。

2013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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