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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国家高新区关于促进电子信息制造业发展若干优惠政策(试行)
2013
04/12
11:04

为加快贵阳国家高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集聚发展,结合高新区实际,就促进电子信息制造业发展,制定如下优惠政策。

第一章 对象和范围

第一条 适用对象

在高新区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并符合国家《电子信息制造业“十二五”发展规划》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和机构。

第二条 支持范围

(一)计算机及外部设备

笔记本计算机、平板计算机等移动智能终端,大屏幕、触摸型一体式等新型计算机,云计算服务器产品、网络设备、存储系统、云服务终端、工业控制计算机、工控产品及系统。

(二)通信设备

新型移动互联网终端、通信终端核心芯片、网络测试专用仪器、天线等关键配套产品、基于北斗卫星通信导航系统的相关产品及应用等。

(三)数字视听

互联网电视、音乐播放机、影视机、影院设备、家庭文化娱乐和教育多媒体机等终端产品、智能化及网络化视频监控设备及应用系统等。

(四)集成电路

集成电路研发设计、芯片制造、封装测试、集成电路制造设备,专用设备、仪器及材料、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等。

(五)电子元器件及机电组件

片式阻容感,发光二极管(LED)、微电子器件、光电子器件、MEMS器件、半导体功率器件、电力电子器件、RFID模块及器件、绿色电池、锂离子电池及电池管理系统、超级电容器、机电组件、电声器件、物联网智能传感器、印刷电路板产品、新型显示器件、电子材料等。

(六)电子信息系统及应用电子产品

工业控制系统及装置、机床电子、汽车电子、医疗电子、金融电子、电子专用设备和仪器、智能终端、消费类电子产品等。

(七)其他符合《电子信息制造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产品。

第二章 产业化支持

第三条 实行用地优惠:按照《贵阳国家高新区工业项目入驻审批程序及扶持办法(试行)》和相关配套细则文件的优惠政策执行。

第四条 厂房租赁补贴:新设立的独立法人企业,租赁区内标准厂房并实际投产的,第一年按租金全额给予补贴,第二年按租金的50%给予补贴,第三年按租金的20%给予补贴。

第五条 鼓励创设总部:在本行业内综合实力较强、主营业务排名领先的企业,将总部从异地整体迁入高新区,自设立之日起五年内,按企业所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全额给予补助。

第六条 设备购置补助:在高新区新购设备用于自身生产的项目,自投产之日起,给予新购生产设备投资总额5%-10%的补贴。

第七条 鼓励产业载体建设:获得国家级和省级电子信息专业化园区或产业基地称号的,对其园区或基地的投资主体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奖励。

第八条 支持孵化器建设:对高新区所属范围内发展良好的电子信息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经国家、省关部门认定,分别给予投资主体150万元、50万元奖励。

第九条 鼓励骨干企业发展:对高新区首次入选“中国电子信息百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第十条 支持企业技改扩能:凡当年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的技改项目,对于其流动资金银行贷款,按国家规定的同期基准贷款利率予以1年贴息。

第十一条 支持企业拓展市场:对我区电子信息制造企业的产品和服务,采取政府优先采购、发展电子商务、参加境内外重点展会等形式给予支持。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间协作配套:优先支持我区企业间产业链配套及采购我区企业产品的企业单位。对我区电子信息制造业企业全年采购本区企业产品及加工服务金额首次达300万元以上的给予采购额4‰奖励,以后年度按采购额增加部份的5‰给予奖励。单户企业,法人单位,年度奖励总额最高200万元。

第三章 创新支持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创新:对新获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企业的,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10万元;新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第十四条 支持创新项目:对经贵阳高新区渠道申报获得国家、省、市科技计划支持的项目,给予扶持资金支持,扶持金额为国家、省财政资助金额的50%-100%。同企业同项目,分别被不同级别部门立项,管委会只给予一次资助,并按其取得的最高级别给予扶持,不重复资助。

第十五条 鼓励重大项目:支持开展电子信息制造业产业链关键设备、技术和产品的产学研联合攻关,对列入国家级重大科技专项,对达到国际同类产品领先水平,填补国内空白,替代进口,并在高新区成功实现产业化的企业,经认定,给予500万元奖励。

第十六条 支持开发新产品:对企业新开发的国内及省内首台(款)电子信息整机(终端产品)并实现产业化生产,分别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奖励。

第十七条 设立创新平台: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含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检测中心、重点实验室)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补助。

第十八条 鼓励产业技术联盟:以区内骨干企业为核心成立的产业技术联盟,对产业技术联盟的主持单位给予最高10万元的奖励。

第十九条 发明专利奖励:对新获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在国家、省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企业当年新获UL、CE等国际认证或国外发明专利的,最高可给予每件1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企业当年新获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最高可给予每件1万元奖励。

第二十条 支持标准转化:企业标准转化为国际标准的,给予100万元的奖励;企业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企业标准转化为行业标准的,给予20万元的奖励。

第四章 财税扶持

第二十一条 贷款贴息支持:对年缴税总额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在当年内新增贷款,按当期基准利率计算利息给予二年贴息,对单个企业的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二十二条 支持企业上市:鼓励区内企业在国内外上市,对在国内外新获批成功上市的企业,在省市奖励的基础上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三条 企业税收优惠:按企业所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营业税地方所得部分的一定比例分年度予以资金奖励,奖励年限及比例为:第1-2年60%,第3-4年50%,第5-6年40%。

第二十四条 高管个税奖励:在区内电子信息制造业就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经认定,自就任之日起十年内,按在区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给予前三年全额奖励,后七年按50%给予奖励。

第五章 人才鼓励

第二十五条 引进急需人才。电子信息制造业人才引进,按照《中共贵阳市委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人才特区的意见》和相关配套细则文件的相关优惠政策执行。

第二十六条 鼓励创新创业。符合高新区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标准的项目团队成员,按照《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项目评审暂行办法》和相关优惠政策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项目),可在上述优惠政策基础上实行“一事一议”,享受更加优惠政策:

(一)属于外商投资且注册资本金超过5000万美元的电子信息制造项目;世界500强或国内行业前10强投资的电子信息制造项目。

(二)符合区内主导产业发展方向的且在合理建设期内固定资产投资超过5亿元的项目。

第二十八条 同一事项适用多项优惠政策内容的,按“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兑现;多个事项可同时享受优惠政策,但兑现资金总额额原则上以企业当年所缴纳税收的地方所得部分为限,超出部分可累计到次年予以兑现。

第二十九条 涉及按年度兑现的优惠政策,原则上在次年一季度之内予以兑现。

第三十条 享受本优惠政策的企业,在高新区经营期限不得低于五年。在五年内迁出高新区,已享受优惠政策的所有奖励资金应全额退还。

第三十一条 本优惠政策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贵阳国家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区政策兑现办公室负责具体政策兑现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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