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贵阳国家高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集聚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就促进高端装备制造业发展,制定如下优惠政策。
第一章 对象和范围
第一条 支持对象
从事符合国家鼓励类航空装备、智能制造、轨道交通装备、海洋工程装备等领域且工商、税务关系均注册登记在贵阳高新区的企业或机构。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航空装备
大型军、民用飞机发动机的总体设计研制、发动机机匣与叶片的设计制造、民用发动机适航技术、航空超高强度精密紧固连接件制造、高端环形锻件制造、发电机组锻件、压力容器、精密合金铸件、液压组件、精密微特电机;通用航空产业关键零部件制造项目。
(二)智能制造装备
新能源汽车及其关键零部件制造;3D打印机及其关键零部件制造;重大智能制造成套装备制造;精密和智能仪器仪表与试验设备制造;智能控制系统制造;高档数控机床与关键智能基础零部件制造;自动化成套生产线生产项目。
(三)轨道交通装备
高速铁路以及以地铁、轻轨轨道交通的整车及关键零部件、轨道专用设备及器材、配件,包括相关供电、通信、控制等设备制造;轨道工程(钢轨、轨枕和道床安装)和通信信号工程项目 。
(四)海洋工程装备
主要用于石油机械及海洋打捞设备等在内的海洋资源勘探、开采等方面的大型工程装备和辅助性装备制造项目。
(五)医疗器械装备等其他符合国家鼓励类的高端装备制造项目。
第二章 产业化扶持
第三条 实行用地优惠:按照《贵阳国家高新区工业项目入驻审批程序及扶持办法(试行)》和相关配套细则文件的优惠政策执行。
第四条 厂房租赁补贴:对租赁区内标准厂房并实际投产的高端装备制造企业,第一年租金全额补贴,第二年给予50%租金补贴,第三年给予20%租金补贴。
第五条 鼓励创设总部:在贵阳高新区设立总部的国内外知名高端装备制造企业,经认定后,自设立之日起,三年内按企业所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的地方所得部分全额给予补助。
第六条 产品配套补助:采购区内其它企业产品用于自身主营产品生产的企业,经认定后,每年给予不低于采购金额10%的补贴,单个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七条 专项用电补贴:区内高端装备制造企业,除享受省市相关电价补贴政策以外,以上年度产值为基数,当年每新增500万元产值,额外给予1万元专项用电补贴。
第八条 物流运输补助:区内销售收入超过10亿元以上的高端装备制造企业,其产品在省外境内实现销售所产生的物流费用,每年给予最高10%的物流运输补助。
第九条 政府优先采购:区内高端装备制造企业产品纳入《贵阳国家高新区工业企业产品目录》,同时推荐进入省市产品目录,在政府投资项目中实行优先采购。
第十条 鼓励产业载体建设:支持航空装备、智能制造、3D打印等高端装备专业化产业园区建设。凡在我区建设的专业化产业园区,获得国家级称号的,给予投资主体300万元奖励;获得省级称号,给予投资主体100万元奖励。
第三章 财税奖励
第十一条 融资租赁补助:现有企业技改扩能,凡当年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技改项目,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所发生的银行贷款,按国家规定的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给予2年贴息。
第十二条 企业税收奖励:从投产之日起,按企业所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的一定比例分年度予以奖励,奖励年限及比例为:第1-2年60%,第3-4年50%,第5-6年40%。
第十三条 高管个税奖励:在区内高端装备制造企业就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经认定后,自就任之日起十年内,在区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按前三年按全额给予奖励,后七年按50%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上市:鼓励区内高端装备制造企业在国内外上市,对新获上市批准的企业,股票成功发行后,在省市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四章 创新扶持
第十五条 搭建创新平台:对新创建国家级技术开发中心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新创建省级企业技术开发中心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批设立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
第十六条 支持成果产业化:对具有自主产权重大技术的成台(套)整机装备研发生产,填补国内空白、实现进口替代,并在我区成功实现产业化的企业,给予500万元奖励。
第十七条 鼓励新品开发:产品通过省级以上科技成果(新产品投产)鉴定,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且新产品年销售收入超过500万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
第十八条 发明专利奖励:企业当年新获授权的发明专利,给予每件1万元奖励。
第十九条 支持标准转化:企业标准转化为国际标准的,给予100万元的奖励;企业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企业标准转化为行业标准的,给予20万元的奖励。
第五章 人才鼓励
第二十条 引进急需人才。对新引进人才,按照《中共贵阳市委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人才特区的意见》和相关配套细则文件的相关优惠政策执行。
第二十一条 鼓励创新创业。符合我区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标准的项目团队成员,按照《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项目评审暂行办法》和相关优惠政策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项目),可在上述优惠政策基础上实行“一事一议”,享受更加优惠政策:
(一)属于外商投资且注册资本金超过5000万美元的高端装备制造项目;世界500强或国内行业前10强投资的高端装备制造项目。
(二)符合区内主导产业发展方向的且在合理建设期内固定资产投资超过5亿元的项目。
第二十三条 同一事项适用多项优惠政策内容的,按“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兑现;多个事项可同时享受优惠政策,但兑现资金总额原则上以企业当年所缴纳税收的地方所得部分为限,超出部分可累计到次年予以兑现。
第二十四条 按年度兑现的优惠政策,原则上在次年一季度之内予以兑现。
第二十五条 享受本优惠政策的企业,在贵阳高新区经营期限不得低于五年。在五年内迁出贵阳高新区的,已享受优惠政策的所有奖励资金应全额退还。
第二十六条 本优惠政策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贵阳国家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区政策兑现办公室负责具体兑现事宜。
2013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