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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引进事前评估及责任追究办法》
2017
08/27
16:27

为进一步提高招商引资项目质量和效益,规范项目事前评估评审,推动项目评估全覆盖,提高项目履约率、资金到位率、投产率和入园率,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健康可持续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贵州省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引进事前评估及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办法全文如下:

贵州省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引进事前评估及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招商引资项目质量和效益,规范项目事前评估评审,推动项目评估全覆盖,提高项目履约率、资金到位率、投产率和入园率,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是指为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引进省外(境外)投资人在我省投资并拟纳入省级重大招商引资活动签约的项目。引进事前评估是指在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签订合同(协议)之前,对项目实施论证评估的过程。

第三条 引进事前评估应坚守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坚持公平、公正、科学、节约、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责任追究应坚持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权责一致、惩教结合,分级负责、层层落实的原则。

第二章 评估组织

第四条 采取属地为主、分级组织的形式实施评估。市、县两级由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或专家成立招商引资项目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负责开展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引进事前评估工作。省级由省投资促进局牵头,负责组织、协调省直相关部门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进行筛选,确定纳入省级重大招商引资活动签订合同(协议)项目。

第五条 实行逐级评估制。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由县级评估委员会组织评估初审,市级评估委员会组织评估终审,报省投资促进局备选。同一市(州)跨县(市、区、特区)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由市(州)评估委员会组织评估,报省投资促进局备选。

第六条 市、县两级评估委员会应定期召开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引进事前评估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组织评估。原则上在项目签订合同(协议)两周前完成评估。对于需要实地考察论证的项目,由评估委员会统一组织相关部门或专家考察论证。

第七条 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引进事前评估会议,与评估项目有关的成员部门原则上都应参加。对个别与项目手续办理、落地建设有关的部门因故不能参加的,由评估委员会单独征求意见。

第八条 项目引进事前评估的申报单位应为项目投资企业、属地下级政府或同级有关部门。

第三章 评估内容

第九条 项目引进事前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

(二)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本地产业布局;

(三)是否符合本地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和园区发展规划;

(四)是否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资源,区域资源是否满足项目需求;

(五)是否符合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和生态建设要求。对可能存在高环境风险项目,应先行完成环评预评估;进驻园区的项目先行论证其与园区规划环评的符合性,确保区域环境质量总体稳定;

(六)是否危害经济、社会和国家安全,是否对重大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七)项目投资规模、投资强度、投资时限、投入产出强度,主导产品的技术领域、市场竞争力及发展潜力,项目的税收贡献、带动就业能力及人力资源储备等情况;

(八)投资主体的资金实力、信用信息、经营业绩和研发创新能力等情况;

(九)投资合同(协议)中签约双方权利义务、优惠政策、违约责任等是否明确、合理;

(十)项目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优先评估。

(一)投资方为无失信记录的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民营500强企业、行业优强企业项目;

(二)投资方拥有项目产品自主知识产权或国际国内领先水平的独特核心技术,其核心技术应用到投资项目的生产经营环节,并能使项目保持长期稳定的竞争优势;有科研机构或高端人才参与,在招才引智方面贡献突出,对推进地方政府与科研院所合作起到积极作用的项目;

(三)产业关联度强、附加值高、具有引领性的项目;

(四)经济效益好,对地方税收贡献大,带动就业能力强的项目;

(五)符合我省发展方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项目投资企业或投资者的履约情况纳入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对不履行投资合同、圈占资源、套取政府补贴、破坏生态环境等的项目投资者,实行失信黑名单管理。市、县两级评估委员会在项目评估过程中,对纳入失信黑名单的项目投资企业或投资者实施更加严格的审查。

第十二条 项目引进事前评估的申请单位对提交评估委员会评估的项目情况、投资方信息等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未经评估委员会评估或评估未通过的招商引资项目,不得上报省投资促进局作为省级重大招商引资活动签订投资合同(协议)备选项目。

第十四条 成功在省级重大招商引资活动上签订投资合同(协议)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相关部门应优先给予办理项目所需手续,为项目及投资者提供优质服务,确保项目顺利迅速落地建设。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促进部门应定期对已签订投资合同(协议)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引进事前评估执行情况和项目落地推进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督查情况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投资促进部门。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按照管理和职责权限,依法依规追究在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评估过程中失职失责的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评估委员会主任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加评估单位负责人承担相关领导责任,参加评估人员承担直接责任。

第十八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应追究责任:

(一)项目引进事前评估弄虚作假,影响项目正常落地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经济、资源、环保等方面重大损失的。

第十九条 具有第十八条所列情形,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采取通报、书面检查、约谈、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方式问责,涉嫌违纪、违规、违法的,移送监察部门依纪、依规、依法处理。

(一)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责令书面检查,限期整改。

(三)约谈。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组织进行谈话。

(四)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五)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纪依规追究纪律责任。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视情况合并使用。

第二十条 对具有第十八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干扰、阻碍调查核实工作,或者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二)推卸、转嫁责任,对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企业有打击、报复、陷害等行为的;

(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形。

第二十一条 对具有第十八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追究责任:

(一)主动采取措施、及时整改,有效解决问题、避免损失或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责任追究调查,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其他应当从轻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促进部门应对督查发现的,以及投资企业、投资者或其他人员反映的涉及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引进事前评估应当追究责任的线索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报告及责任追究建议送同级监察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责任追究情况报上级人民政府投资促进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干部被追究责任情况,应当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招商引资项目的引进事前评估,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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