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增强招商引资吸引力,加快产业聚集,实施“工业强区”战略,对进入白云经济开发区的外来投资生产性企业(以下简称外来投资企业),在享受国家和省、市相关投资优惠政策的基础上,还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财政扶持政策
设立白云经济开发区产业发展基金,自2004年起由区财政预算安排1000万元为基数,并按上年区财政增长幅度逐年递增。产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需区级财政承担的招商引资中介奖励、外来投资企业所得税奖励、技改贴息、用工奖励、产品研发补贴以及本文规定的其它扶持政策兑现。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和招商引资项目土地地价贴补除外。
对进入白云经济开发区的外来投资企业,年综合纳税在100万元以上的,自获利之年起,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区本级留成部分以财政扶持的形式前两年全额、后三年减半奖励企业用于滚动发展。
铝加工、电子信息、医药食品、新材料产业和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具体目录见附件1),均属白云经济开发区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其投资项目自获利年度起,其所缴纳的所得税区本级留成部分按前三年全额、后两年减半奖励的形式扶持企业发展。
外来投资企业经省级以上部门认定从事中试产品研发和生产的,其中试产品销售产生的税收区所得部分前五年以财政扶持形式全部奖励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
加大对外来投资企业科技投入的扶持力度,白云经济开发区通过贷款贴息、科技“三项”资金、技改资金等形式扶持企业发展,重点扶持国家鼓励类产业、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和科技项目开发的成果转化等。对年综合纳税在10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企业可给予一定额度的流动资金、技术改造、项目扩建的贷款贴息;企业进行产品研发的可一次性补助5—30万元;对列入国家、省重点研究开发的高新技术产业投资项目,可一次性安排一定比例的科技“三项”资金扶持,扶持额度为10—30万元;对具备专利条件的项目,白云经济开发区对专利所有者资助部分或全部专利申请费。
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白云经济开发区设立各类研究开发机构。对属于开发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的国家级研究开发机构,区科技“三项”资金一次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资助;对省级研究开发机构,一次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鼓励研究开发机构聘用外籍专家,其薪金可列支进入成本。
土 地 政 策
7、外来投资工业企业投资规模小于1000万元的,其土地价格按照区公布的土地基准地价执行。
对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企业所需的项目建设用地。可按企业的投资规模、投资密度、科技含量进行优惠供地。
鼓励投资密度在1000元/m2以下的生产性国内投资企业,采取租赁的方式供地。
凡在规划的工业园区内投资建设经营性标准厂房的,建成后由区财政按50元/m2补助投资商。
规费收取及优惠
凡进入白云经济开发区的外来投资企业,免收3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取消收费项目见附件2)。
凡进入白云经济开发区的外来投资企业,需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照法定标准的下限收取。
凡进入白云经济开发区的外来投资企业,在开办和建设期间所需缴纳的行政事业性规
费由区“一站式”服务办公室负责收取(具体集中收费项目见附件3 ),区属各单位不得再单独收取。
其它政策
对投资规模达2亿元人民币的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项目,以及世界500强和全国100强企业投资的项目和国家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白云经济开发区还可在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本着“特事特办、一事一议”的原则,经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例会决定,在奖励、土地出让,以及财政直接扶持上给予更为特殊优惠的政策。
对进入白云经济开发区的外来投资非生产性项目,经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例会研究批准后,可参照本政策享受相关优惠。
区属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引进的项目,按照“谁受益、谁兑现”的原则,可参照本政策自行兑现。
奖励政策
对来白云经济开发区创业的科技人员,可视其贡献程度和影响,给予1—10万元的奖励,区人事和科技部门优先向国家和省、市相关部门推荐授予相应称号和享受政府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