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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顶效经济开发区优惠政策
2013
05/13
11:27

按照国家西部大开发的有关政策、《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黔府发〔2003〕17号)和《中共黔西南州委办公室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黔西南州招商引资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州党办发〔2007〕6号)文件精神及《贵州顶效经济开发区管理条例》,结合开发区建设工业重镇、物流中心的发展定位,特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第一条欢迎国内外投资者到开发区进行投资开发。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我区均给予支持。重点鼓励投资食品、服装、制药、箱包、鞋帽等轻工项目及物流商贸、商品批发、宾馆餐饮、休闲娱乐、旅游服务等三产项目。同时鼓励投资城市基础设施、机械制造、新型建材等项目。

第二条凡到开发区投资的客商,在开发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内可以自由选择出让、租赁、入股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期满后,可依法申请续期。

投资新办生产型项目的用地,根据项目的投资强度、经济和社会效益,可以一厂一议。

积极采取资产置换方式鼓励投资者投资开发区内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条执行国家西部大开发及省、州有关税费优惠政策。

开发区内投资者或企业的各种规费,均按国家规定现行收费标准的下限缴纳。除国家、省和州有关规定的收费外,开发区不再收取任何费用。

区管委会设立年度财政贡献纳税人奖,根据纳税人当年(公历年度)实际缴入国库的税费总额(地方所得部分)按比例进行奖励:

1、对新建生产型企业从投产之日起三年内,按以下比例进行奖励:(1)年缴纳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部分奖励10%;(2)年缴纳101万元以上的部分奖励20%。

2、为支持企业发展,对于年度财政贡献增长幅度不低于10%且超过当年地方财政收入增长幅度的企业,按照其增长额的10%给予奖励。

经济和社会效益好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可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投资100万元以上从事农业科技、农产品精深加工和旅游商品,年税总额在20万元以上的开发项目,从生产经营年度起,3年内的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奖励20%给企业。企业所得税率计征,3年内按地方留存部分奖励30%给企业。

进出口产品优惠按国家规定从优执行。

第四条建立联合办公制度。区管委会实行一站式联合办公,一条龙跟踪服务,凡到开发区内投资企业(项目)的立项审批、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生产(经营)许可证、环保、征地、规划等有关证件手续,由区政务服务中心牵头办理,实行联席审批、特事特办、减少环节、提高效率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五条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凡到开发区投资项目,已具备相关前置条件的,区招商局须在一个工作日内予答复;如须经报批的,三个工作日内报出;须办理各种手续和证照,各相关部门自收到申报材料时起,五个工作日内办好手续;由区招商局协调相关部门办结,交付客商。

第六条投资商取得营业证照后,凭证照可办理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的常住居民户籍,其职称评定、购房、用电、就医、子女入学等方面与当地居民同等待遇。

第七条此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贵州顶效经济开发区优惠政策》(区管发〔2005〕36号文件)停止执行。开发区原有优惠政策与本优惠政策有抵触的,按本优惠政策执行。

第八条国家、省、州今后出台更优惠的投资政策,按国家、省、州政策执行。

第九条本优惠政策由区招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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