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投资环境,扩大开放,提高我县招商引资质量和水平,实现经济跨越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规定,结合县情,特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第一条 土地和矿产资源政策
(一)提高建设用地审批效率,及时提供并保障经济建设用地。需报县以上批准的建设用地,相关部门及时上报,跟踪服务。
(二)投资企业用地,可依法通过出让、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占用耕地,其用地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土地取得费按当年国家允许的成本收取。
(四)临时占用土地的,按以下标准补偿:占用耕地,稻田每亩每年按400公斤大米折价(当年市价)补偿,旱地每亩每年按300公斤玉米折价(当年市价)补偿,同时缴纳土地复垦保证金;占用非耕地,由国土管理部门按不同区位、地段及用途等确定比较优惠的价位收取土地取得费。
(五)凡在我县投资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可享受下列土地使用优惠政策。
1、加工型及高新技术龙头企业,固定资产(含土建及设备投资,投资额以政府审查的决算报表为准)投资在300-500万元的项目无偿划拨1亩土地供其使用;投资在500-1000万元的无偿划拨2亩土地供其使用;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无偿划拨3亩土地供其使用。
2、其他生产性企业,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据其情况无偿划拨1-3亩土地供其使用。
3、凡在县统一规划的工业项目聚集区内落户的,土地取得费一律按国家现行政策的下限收取。
4、凡无偿划拨的土地使用期限为该项目合作年限。
(六)以出让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达到土地出让合同投资额的,在法定使用期限内,其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租)、抵押、继承。使土地的使用性质发生改变的,需补缴土地出让金。
(七)鼓励外来投资者按照《矿产资源法》,到我县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允许外来投资企业进行地质调查,其在调查区域内发现的尚未设置矿业权的矿产或重要找矿线索区块,可优先申报探矿权。外来投资对其投资勘查并探明的矿产资源,可优先申报采矿权。允许将勘查费、探矿费用计入递延资产,在开采阶段分期摊销。
(八)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可以采取出售、作价出资、合作勘查或开采、上市等方式依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也可以按有关规定出租、抵押探矿权、采矿权。
第二条 税收和财政政策
(九)凡设在我县以国家规定的鼓励类投资项目为主营业务,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总收入70%的外来投资企业,从2004年至2010年从获利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十)凡设在我县除国家明令禁止、关闭和限制的外来投资企业,在2004年至2010年内,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凡减免税款及中央收入100万元(含是100万元)以上的,需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从2004年起,凡在我县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社会效益显著而利润较低的经县主管税务部门批准或报上级税务机关批准,可再给予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十二)农产品加工和流通企业(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扣除率为13%。
(十三)投资特色种养业和农副产品加工业等调整农业产业结构的发展项目,经主管税务机关上报审批后,按政策规定,经营期10年以上的,从企业获利年度起,前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7年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县级留存部分由财政全额返还企业;经营期15年以上的,从企业获利年度起,前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10年所缴纳的企事业所得税县级留存部分由财政全额返还企业。
(十四)投资者在县境内新建或扩建农产品生产、保鲜及加工,畜牧水产养殖及加工,中药材种植及加工等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的项目,经审查由政府按银行同期利率给予贴息,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30-500万元的,贴息一年;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贴息两年。
(十五)投资企业利用"三废"(废气、废水、废渣)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产品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上报审批后,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第三条 规费政策
(十六)投资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执行,规定收费项目中有上下限标准的,按下限标准收取;县政府在权限范围内可以减免的,予以减免。
(十七)投资企业在安装水、电、通讯等设施时,给予优先办Z,优先设计施工,并按应收取劳务费的最低标准收取。
(十八)对外来企业的行政性收费实行内容、项目、标准亮证收费和建立收费登记卡制度,企业交纳费用后,执收单位必须填写(收费登记卡)并开据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否则,企业有权拒交。若执收单位强行征收,企业有权举报,县将及时查处,并追究当事人和当事人单位领导责任。
第四条 奖励政策
(十九)设立招商引资发展奖励基金。县级财政每年在预算中安排50万元以上作为招商引资发展奖励基金。主要用于奖励引资者和招商引资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
(二十)对项目第一引资人引进资金的奖励办法(引进火电、水电、房地产、娱乐业、采矿业项目不予奖励)。
1、项目第一引资人为奖励对象。项目第一引资人指将项目最先引荐到瓮安县的个人或单位,第一引资人须到县招商引资局进行备案登记。
2、对引起项目形成固定资产(不动产)的奖励;
按引进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数额比例,给予引资者一次性奖励。其中:
(1)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按1%比例给予奖励;
(2)100-2000万元的,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0.5%比例给予奖励;
(3)2000万元以上的,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0.2%比例给予奖励。
(二十一)实行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奖。对招商引资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县政府经年度考核评定后,分别给予嘉奖。纳税大户及引资有功人员,视其贡献大小由县人民政府分别给予奖励。
第五条 服务与承诺
(二十二)简化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建立和完善外来投资保障机制和服务体系。在招商引资局设立"一站式"服务机构,对投资者在县内的项目审批,由招商引资领导小组一会研究决定,并由服务中心实行"一条龙服务、一站式办?quot;,协调和督促相关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咨询工作,2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回复,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所有县级手续。涉及必须经省州审批的有关手续,县"一站式"服务大厅积极协助按规定办理。
(二十三)各有关部门及时协助处理企业在用地、用工、用水等方面引发的纠纷。供水、供电部门,不得随意对企业停水停电,因正常检修停水停电,提前三天告知相关企业。未经人民政府批准或法律规定,不得对企业突击检查,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未经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批准,不得随意向外来企业进行罚款和下发停产、停工通知书,若遇特殊情况需立即停产、停工的,事后半天内报县招商引资局备案。涉及到外来客商和企业报警案件,公安部门优先侦办、挂牌督办,对扰乱外来企业生产、经营秩序或肆意刁难的人员,依法及时处理。
(二十四)在监察局设立外来企业投诉中心,建立外来投资者投诉协调机制,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案件,及时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对外来投资者投诉的案件依法及时处理,企业的投诉在1周内给予回复。
(二十五)对有突出贡献的投资者,县人民政府将授予法人代表"瓮安荣誉公民"、"企业之星"、"个体之星"等称誉。
(二十六)对外来投资考察者,在瓮考察期间县政府颁发《贵宾证》;对外来投资者,县政府颁发《客商证》;对外来投资企业,县政府颁发《外来投资企业》标牌。对外来投资者和外来投资企业,政府及政法部门将列入重点联系和保护范围。未经法律程序,对外来投资者的人身、财产采取强制性措施的单位和个人,外来投资者有权拒绝并举报,县将及时查处,并追究当事人和当事人单位领导的责任。
(二十七)对守信用、管理好、产品有市场、有效益的投资企业,金融部门要积极给予信贷支持。
(二十八)外来投资者及其引进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愿定居我县,均可申办城镇常住户口,公安户籍部门及按规定办理。
(二十九)投资者及其引进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其子女入学、入托、参军、就业等按本县居民同等对待。
第六条 其它政策
(三十)投资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本政策未涉及到的,可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进行办理。
(三十一)本政策中未涉及,但国家、省、州有明确规定的优惠政策,企业同样享受。
(三十二)县内投资者享受同等待遇。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原县有关优惠政策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若与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精神相悖,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精神为准。
第八条 本规定由瓮安县招商引资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