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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江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013
05/14
09:56

一、土地优惠政策

1、允许外来客商通过当地人民政府采取拍卖、转让、租赁等方式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转让、租赁经营期限依据有关政策和投资者意愿最长可以确定为60年。

2、外来客商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规定使用年限内,经办理有关手续,可以出租、抵押、转让、继承或作为股份入股合作、合资开发。

二、引进资金、技术优惠政策

鼓励个人和集体(包括县内外)引进资金,凡引进资金(除财政信用资金和银行资金外)到我县开发,根据有关规定,属有偿有息资金从当年实现的税收总额中给予5%的奖励;属无偿资金一次性给予引资总额的20%的奖励,并免征个人所得税。2、凡个人引进新技术、新项目使企业直接新增纯利润5万元、10万元、30万元以上者,三年内每年由企业从新增利润中分别给予引进者5%、8%、10%、12%的奖励,并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矿产资源开发优惠政策

1、凡本县辖区各种矿产资源,除已确定划给其它法人或经济组织的矿界范围外,其余矿产资源,均欢迎外商到我县依法投资开发。

2、经批准凡自带资金来我县进行地质矿产勘探的团体和个人,其工作成果经有关管理部门和技术部门核准认可后,承认其勘探成果,并允许勘探成果作为入股资金入股开发。引资在我县联合开发办采矿及生产加工企业或独资办厂,均可采取边探边采、以采养探,逐步扩大的方法。

四、税费优惠政策

1、凡到我县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客商,减半征收各种税费。

2、外来客商到我县进行山地开发,创办种养殖业基地的,从开办之年五年内,免征一切税费,从项目见效之年起,免征三年农业特产税、所得税和工商交易税。

3、凡到我县投资办企业的客商,一律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4、到我县办企业的客商,从第二年起连续三年内按实际入库的税金达5万元以上、10万元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者,分别奖给法人代表1500元、3000元、8000元、30000元,奖金由县人民政府一次性发给法人代表,并免征个人所得税。

5、到我县办企业的客商,可实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房屋建筑包括生产、非生产房屋可提前4至8年加速折旧,简易房屋可提前2至3年加速折旧,机器设备包括动力运输设备可提前2至3年加速折旧)。

6、凡到我县办企业进行房地产开发和山地开发的客商,经营中计税确有困难的可实行税费包干制,包干税费额面议。

五、其它优惠政策

1、外来客商到我县投资开发,有关部门必须在5天内办理完毕县内有关手续,否则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2、对确应向企业依法收取的费用,一律按有关规定的最低限额收取。并按其实际情况酌情给予减、免、缓。

3、外来客户所需的水电、资金、土地、交通运输、原料等,各级各部门应给予大力支持和提供方便,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外来投资经营者进行干扰和阻挠。

4、外地客商在我县投资开发取得营业执照的,或拥有稳定住所并执有房产证的,可以办理我县城镇常住户口。

5、凡到我县投资开发的外地客商取得城镇居民户口的对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可办理城镇居民户口,并在其子女入学、参军、就业、粮油供应和社会保障等方面享有正常居民同等待遇。

6、凡到我县开发的客商,同本地居民、农民一样可以通过拍卖转让等形式享有物业产权、基础设施经营权、城镇客运经营权。

7、鼓励农民、外商、干部、职工投资建私房,允许购买多套经济适用住房和商品房。

8、外商来我县投资兴办农业、电力、公路、水利、旅游资源开发等投资回收期较长的建设项目以及我县鼓励开发的产业项目,除享受上述政策外,还可以进行单项洽谈,商定更加优惠条件。

9、凡到我县投资开发的客商,其进行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和正当权益,我县各级人民政府和执法部门依法实行重点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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