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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明区出台规定 开发土地先安置村民
2013
05/15
10:34

近日,贵阳市南明区出台有关规定:凡在南明区两乡范围内征用集体土地申报开发建设的经营性项目,必须考虑开发范围内及周边村民的生产、生活出路问题,并纳入开发方案。此举旨在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切实解决失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出路等问题,防止产生新的“城中村”。

据了解,《规定》要求,开发方对征用拆迁范围内的村民在安置住房、生活出路等方面,必须制定两个或两个以上安置方案,取得所在村民组、村委会的同意后,报所在乡政府批准,乡政府及区建设、区国土等相关部门审查后,报区政府审查同意后上报市政府;对征用拆迁范围内涉及的村集体财产的补偿方案,要通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予以公布;对得到的征地补偿或拆迁集体财产的补偿,村民组、村委会必须制定明确的使用或分配方案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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