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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镇市引进项目资金奖励办法(试行)
2013
05/15
10:43

第一条 为鼓励引进外地项目和资金,加快清镇市经济建设步伐,特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凡为清镇市引进市属项目、引进资金的部门、单位、个人(以下简称中介人)均适本办法。

第三条 引进项目奖励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中介人引进投资者以合资、合作、独资的开工,在清镇市兴办第一产业、第二产业项目,按引进项目的产业划分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类别,对中介人给予奖励。

(二)引进项目的产业划分,按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GB/T4754-94国家标准《国民经济待业分类与代码》认定。凡属高新技术项目,须由投资企业申请办理高新技术企业论证。奖励标准,按不同产业、实际引进项目金额及相应的奖励比率,计算奖金金额(详见附表一)。

(三)引进项目的类别,按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发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认定的引进项目奖励系数,即:鼓励类为1,允许类为0.85,限制类为0.6确定。

(四)奖金的计算:实际引进项目金额(万元)*奖励比率*类别系数*实发奖金额(人民币)。若项目资金为外币的,按项目资金到帐日汇率折算为人民币计算。

第四条 引进资金奖励,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中介人引进的资金,包括无偿援助或赠款无息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贷款,期限不少于10年。

(二)引进资金的奖励,根据引进资金的不同类别、实际引进资金金额及相应的奖励比率计算资金(详见附表二)。

(三)奖金的计算:实际引进资金金额(万元)*贷款类别比率=实 发资金金额(人民币)。若引进资金为外 币的,按资金到帐日汇率折算为人民币计算。

第五条 项目中介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获奖:

(一)项目签订的合同,得到市计经局批准,并办完各类登记手续;

(二)外方资金到位;

(三)项目建成投入正常生产经营一年以上;

(四)中介人取得合作各方一致认可的证明;

(五)中介人经审批机关审核,并出具证明;

第六条 引资中介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获奖:

(一)项目签订的合同,得到市级综合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市计经局确认;

(二)引进外方资金已进入受援、受赠单位帐户或指定银行帐户;

(三)中介人取得外方认可的有效证明;

(四)中介人取得的受援、受赠单位的证明;

(五)中介人经市综合主管部门审核,并出具证明。

第七条 投资者以现汇、设备、技术出资,实际到位的确认,须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提供验资报告;有关部门的检验报告或国家评估机构出具的无形资产评估报告等证明材料。

第八条 按本办法第三条、条四条规定,对中介人实施一次性奖励,每 个项目、每笔资金不认中介人多少,均按一个中介人的份额计奖,以人民币一次支付,外币与人民币的汇率以项目和资金平均到帐日汇率计算。

第九条 在引资项目投产后或引进资金到位后,中介人凭借本人身份证,持本办法第五、六、七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向市招商引资局提出申请。由市计经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给予奖励。

第十条 中介人获得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计经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一 引进项目奖励标准附

类别 第一产业   第二产业 第三产业 先进技术项目
奖励比率%  1 0.95  0.95  1.5 

表二 引进资金奖励标准

类别 无偿援助 无息贷款  有自贷款或其它形式贷款
奖励比率%  5  3  3*(1-年利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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