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大我县招商引资力度,进一步拓宽招商引资渠道,扩大投资领域,改善投资环境,全方位、多渠道吸引外来资金,促进我县经济和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03]17号)及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息烽实际,制定本招商引资政策。
1、招商引资环境(一)实行招商引资“三不限”政策。除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明令禁止的产业外,对到我县投资项目实行不限制产业(行业)、不限制规模、不限制方式。对投资我县的“三高”农业(高质、高产、高效)、高新技术产业、贸易服务业、教育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等给予积极鼓励。
(二)对到我县投资企业实行围墙内和围墙外政策,即围墙内由企业依法自主投资,自主经营,自主管理;围墙外的工作由政府按协议规定投资完善,依法管理。
(三)县人民政府专门设立招商引资“一站办”服务机构,从县有关职能部门抽人在县招商引资局具体办公。各部门严格按照“一站办”规定时限为投资者提供优质服务。
投资企业所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一律对外公布,凡未经公布的行政许可规定,不得作为行政许可的依据。投资企业所涉及的行政执法机关一律对外公布,凡未经公布的行政执法机构,一律不得对外行使行政执法职能。
(四)对投资企业实行“24小时服务承诺制”,县有关部门(单位、乡镇)和县领导对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在一个工作日内明确答复,并解决有关问题,直到投资者满意为止。
(五)到我县投资的外来企业,一律由县“一站办”服务办公室协助代办一切手续。
2、税收政策对符合国家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和产业鼓励政策的招商引资企业,县内能审批办理税收优惠政策的即时办理,不能办理审批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由企业提供相应手续,由县财税机关负责申报省、市税务机关或省国监办批准,给予如下税收减免优惠:(一)对设在我县的以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4年至2010年内,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至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至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至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2004年至2010年,外商投资企业5年内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其自建的房屋或购置自用的新建房屋,自建成或购买月份起,5年内免征城市房地产税。中方投资者以自有房地产作价与外来投资者合资、合作,兴办开发性生产性项目,在办理房地产过户时免征契税。
(四)内、外商投资企业国家鼓励类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国家明确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五)鼓励企业提高技术开发经费的开支比重。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或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进行国产化研制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其费用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含10%),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六)农产品加工和流通企业(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七)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商贸企业(界定为商业零售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含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期限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八)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或转业自主择业的军官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或转业自主择业的军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人事和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税、教育附加费和企业所得税。当年安置城镇退役士兵或转业自主择业的军官不足职工总数30%的,3年内可按比例计算减征企业所得税。
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或转业自主择业的军官而新办的商贸企业(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或转业自主择业的军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人事和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城市维护税、教育附加费和企业所得税。当年安置城镇退役士兵或转业自主择业的军官不足职工总数30%的,3年内可按比例计算减征企业所得税。
(九)投资在我县办学校(经地、市以上人民政府或同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学历)从事学历教育提供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和耕地占用税。纳税人通过非营利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提供的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十)若遇国家税收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3、扶持政策(一)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企业完成工商注册和按国家规定支付完土地的有关费用后,由政府负责围墙外水、电、路、通讯、电视等基础设施。并协助企业搞好水土保持、排污等工作。
(二)投资在500万元以下(未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从第1年至第2年按企业上交的企业所得税县级实得部分全额由县拨给技改资金或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支持企业;第3年至第5年按企业上交的企业所得税县级实得部分的20%-50%比例由县对企业拨给技改资金或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支持企业。
投资在500万元以上(未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第1年至第3年按企业上交的企业所得税县级实得部分全额由县拨给技改资金或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支持企业;第4年至第5年按企业上交的企业所得税县级实得部分的20%-50%比例由县拨给技改资金或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支持企业。
(三)投资从事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林业、养殖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项目,第1年至第3年按企业上交的企业所得税县级实得部分全额由县拨给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支持企业;第4年至第8年按企业上交的企业所得税县级实得部分的20%-50%比例由县拨给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支持企业。
(四)投资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改制的企业,第1年至第3年按企业上交的企业所得税县级实得部分全额由县拨给技改资金或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支持企业;第4年至第8年按企业上交的企业所得税县级实得部分的20%-50%比例由县拨给技改资金或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支持企业。
(五)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鼓励类(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的为准)项目及世界500强企业,从第1年至第3年按企业上交的企业所得税县级实得部分全额由县拨给技改资金或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支持企业;第4年至第10年按企业上交的企业所得税县级实得部分的20%-50%比例由县拨给技改资金或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支持企业。
(六)对有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其出口产品的增值税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七)对引进经国家科委认定为高科技产品的企业,如计算机、电子通讯产品生产制造企业,可根据企业需要,按企业要求修建厂房并出租给企业使用,出租期满后,企业具有优先购买权。企业租赁期间支付的费用,可折抵企业按市场价购买该厂房的费用。
(八)引进的国家鼓励类项目下限收取中央、贵州省、贵阳市出台的行政规费。
(九)对带动农民增收致富的龙头企业,在享受以上扶持政策的基础上,具体扶持政策另行制定。
(十)房地产开发有关政策详见房地产开发优惠政策。
4、土地政策(一)外来投资企业征用土地,按土地用途确定使用年限(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和综合用地50年;住宅用地70年),使用期满后,可根据需要按法律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续期使用手续。
(二)对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以及高创汇、高科技、高税收项目(除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外,下同),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提下,可以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优先报批,并可按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三)建立土地储备制度,及时为入驻企业供应土地,根据入驻企业项目投资的质量、规模、性质和可持续发展情况,由政府确定企业首期支付土地出让金的额度和付清时间。
(四)企业可采用租赁方式使用土地,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20年,其租金按用地性质确认,分年度缴纳。
(五)国有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依法出让给单位和个人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可减免土地出让金,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额并符合生态建设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和作价出资。土地使用权期限界满后,可以申请续期。利用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可以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继承、转让(租)、抵押。
(六)探矿权人投资勘查获得具有开采价值的矿产地后,可依法获得采矿权。允许将勘查费用计入递延资产,在开采阶段分期摊销。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可以采用出售、作价出资、合作勘查或开采、上市等方式依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也可以按有关规定出租、抵押探矿、采矿权。
5、信贷政策(一) 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政府协助办理上级给予的强县贴息、中小企业建设贷款贴息、技改资金贴息等。同时建立企业贷款县级贴息基金,每年200万元,根据财力的增长情况逐年增加,按企业对全县经济增长和财政增收的贡献情况给予一定额度贴息。
(二) 对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项目的世界500强企业,及投资从事国家鼓励类项目和高科技、高创汇、高税收、环保型项目,将按照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的金融政策给予优先支持,并协助企业进行项目融资,帮助协调银行贷款。在兑现上级贴息和县级贴息政策时予以优先考虑。
(三)对投资农产品深加工的企业,给予扶贫贷款支持。
6、其他政策(一)投资企业无论经营期限长短,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可推荐参加评先评模,每年县委、县政府将评选一批对全县经济增长和财政增收作出积极贡献的企业予以表彰。对贡献大,知名度高的外来投资者,经本人同意,推荐报请县人大常委会授予荣誉县民称号,也可依法选举为县乡(镇)人大代表,依章推荐为县政协委员,还可聘为县的经济顾问,鼓励其参政议政。
(二)凡在我县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均可办理我县城镇常住户口,除收取办证工本费外,免收城镇增容费。
(三)教育部门将外来企业子女入学问题纳入全县教育发展规划,对外来投资企业及其员工子女在入托、入学、就业等方面与本县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并可在县内自主择校,对外来企业子女入学收费与所入学校所在地居民标准一致,对外来企业子女入学中遇到的困难予以照顾。
(四)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外来投资企业优先办理人才引进手续,为其家属提供就业介绍。
(五)我县境内的企业新建、扩建项目适用本优惠政策。
(六)国家制定的投资政策比本政策优惠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七)到位资金的认定。按市的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7、本政策的争议事项由县政府法制办负责协调解释。
8、本通知从行文之日起实施。原制定的有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即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