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政策
(一)工业区的土地,由铜仁地区行署授权(含地直相关职能部门委托)工业区管理单位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管理。土地出让由工业区管理单位商地区国土资源局按招标拍买挂牌方式出让。
(二)工业区基础设施用地按土地成本价出让。
二、财政政策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在合同约定建设期间内竣工投产的生产型项目,按项目投资规模、投资强度、财政贡献率给予奖励。
——投资(投资均指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下同) 1 亿元人民币(含 1 亿元)以上,每亩投资额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年纳税额不低于每亩 10 万元人民币的项目,按土地出让标准全额奖励。
——投资 5000 万元人民币(含 5000 万元)以上,每亩投资额不低于 80 万元,年纳税不低于每亩 6 万元人民币的项目,按土地出让标准的 50% 奖励。
——投资 2000 万元人民币(含 2000 万元)以上,每亩投资额不低于 60 万元人民币,年纳税不低于每亩 5 万元人民币的项目,按土地出让价标准的 20% 奖励。
——属高新技术项目(省以上认定)或获得国家驰名商标的企业,按上述三档年纳税额分别享受相应财政奖励。
三、税收政策
(四)对国家鼓励类新建工业项目,自投产之日起,所缴纳的增值税地本级留成部分,前 2 年按 50% 、后 3 年按 20% 的比例奖励企业用于技术研发和扩大生产。
(五)对国家鼓励类新建工业项目,自投产后第 1 年至 3 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 4 年至第 5 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项目投资者,按其所缴个人所得税的地本级财政所得部分, 3 年内由地方财政安排同等资金作为投资者的边远生活补贴。
四、规费政策
(六)涉及生产型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国家、省收取的,按收费标准的下限收取;属于、地、县收取的,按收费标准下限的 50% 收取。
(七)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基建项目,属于生产科研项目的,免交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属于其他服务性项目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按 30% 收取。
五、配套政策
(八)对高新技术企业在本地银行所贷流动资金,按企业对地方财政的贡献,由地方财政给予部分或全额贴息。
(九)凡在工业区投资的客商及企业招聘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其子女在入托、入学、就业等方面享受铜仁市市民待遇。
(十)投资者与工业区管理单位签订投资合同,并提供办件的相关材料后,由工业区管理单位会同政务服务中心代办立项、建设、环保、国土、消防、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
(十一)工业区管理单位对科技含量高、财政贡献大的投资项目,按项目占用土地所产生税收的大小为基本依据,在相关优惠政策实行一厂一策、一事一仪。
六、附则
(十二)本政策由铜仁行署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三)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