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通字〔2010〕61号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全县干部群众招商引资积极性,进一步完善招商引资激励机制,县委、县政府对引进资金到我县兴办企业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奖励。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成立招商引资奖励审核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毕节试验区承接产业转移基地、县煤电化循环经济工业园负责人任副组长,县招商办、发改局、工业能源局、环保局、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审计局、财政局、国土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统计局、监察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具体的引资确认、奖金预审及相关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奖励预审工作会议,预审奖励事项。
第三条 按照“谁引进、谁受奖”的原则,对招商引资中介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县财政单设奖励基金专户,对招商引资奖励经费予以保证。
二、引资界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外资,是指我县以外的资金(资本)。包括国外、境外和县外境内货币及物化资金。不包括由县财政担保的各类贷(借)款以及技改扩能项目增资部分。
第五条 引资中介人是指为我县招商引资的机构、企业和自然人。
第六条 中介人引进的项目必须在黔西县注册纳税。
三、奖励对象
第七条 奖励对象主要是指为我县成功引进技术含量高、竞争实力强、投资规模大的企业来我县投入工业和第三产业项目的中介人。中介人不限地域,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第八条 从事招商引资的专职公务人员因履行职责引进县外资金的,根据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另行奖励;其他各级各部门公务员、职工、居民、社会各界人士引进县外资金的,奖金直接奖励给个人。
四、奖项与标准
第九条 引进世界500强企业、国内500强和中央企业及战略投资者来我县投资新办企业,投资额在5000 万元以上的(含5000万元),按认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5‰给予奖励。世界500强企业的认定,以《财富》 杂志中文版当年发布的为准;国内500强企业的认定,以国内权威媒体发布的名单为准,若当年未发布,则以最近年度发布的名单为准。
第十条 引进县外其它企业投资新办项目(不包括资源型项目和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含1000 万元),按认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投资额在5000 万元以上的(含5000 万元),按认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2‰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引进县外资金投入第三产业项目(仅指现代物流、大型商贸市场、旅游景点开发),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含1000万元),按认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2‰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引进县外资金在我县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高附加值的劳动密集型产业,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含1 000 万元),按固定资产投资的1.5‰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引进县外资金在我县工业园区进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仅指标准厂房、宿舍及办公室、公共交通设施、园区路网、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含1000万元),按固定资产投资的1.5‰给予奖励(采取BT 或BOT 形式融资建设的除外)。
第十四条 对引进重大项目的奖励,报县政府批准后,可以一事一议。
五、中介人身份认定
第十五条 引资项目的奖金只奖励给中介申请人。若同一个项目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中介人,则由县招商奖励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奖励人与奖励比例。
第十六条 中介人必须在外来资金进入我县时,到县奖励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中介人初始登记手续。逾期(投资项目正式投产十天内)视为自动放弃。
六、受理申请时间及审批程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