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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03] 0017号)
2013
05/16
10:55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快中西部地区发展,是党中央高瞻远瞩、总揽全局、面向新世纪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政策措施,促进贵州经济和社会发展,现将我省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 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设在我省以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3年至2010年内,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民族自治州、县内除国家明令禁止、关闭和限制的企业外,内资企业在2003年至2010年内,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已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不满3年免征2年减半征收的,可再延长至期满;凡减免税款涉及中央收入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需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10年。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在2003年至2010年内,外商投资企业5年内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外商投资企业自建的房屋或购置自用的新建房屋,自建成或购买月份起,5年内免征城市房地产税。中方投资者以自有房地产作价与外来投资者合资、合作、兴办开发性生产性项目,在办理房地产过户时免征契税。

(五)省内公路国道、省道建设用地,以及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修建的国道、省道以外的其他公路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免征耕地占用税的范围限于公路线路、公路线路两侧边沟所占用的耕地。上述免税用地,凡改变用途,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当自改变用途之日起补缴耕地占用税。“西电东送”及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六)内、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国家明确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七)鼓励企业提高技术开发经费的开支比重。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或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进行国产化研制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其费用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含10%)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八)农产品加工和流通企业(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对实施生态环境保护、退耕还林(生态林应占80%以上)产出的农业特产收入,可申请从取得收入年份起10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二、改革投融资体制,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九)加强政府部门与金融机构的联系和协作,鼓励金融机构介入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及时进行项目评估,积极争取国家信贷支持。对省级重点建设项目,要努力争取国外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国内外商业贷款,切实加大投资力度。

(十)加大对农业、生态建设的信贷投入。对特色农业、生态农业发展在信贷上给予支持,扶持有发展前景、带动作用强的龙头企业。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要积极推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和小额扶贫贷款。在扶贫信贷资金使用上,继续支持具有还贷能力的贫困农户发展生产、脱贫致富。配合退耕还林还草、封山绿化等生态环境建设工程,对一些有还贷能力的速生丰产用材林、经济林、中药材开发以及个体苗圃等项目,增加信贷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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