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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关于振兴工业经济若干政策的意见
2013
05/16
11:26

关于振兴工业经济若干政策的意见

筑党发[2009]14号

中共贵阳市委 贵阳市人民政府

(2009年6月9日)

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抢抓国家扩大内需、实施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机遇,加快推进我市产业振兴与发展实施计划,振兴工业经济,加快新型工业化步伐,实现到2012年全市工业增加值保持年均增长18%左右的目标,进一步推动生态文明城市建设,现根据中央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贵阳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抢抓机遇,强力推进重大工业项目建设

1、鼓励企业争取国家和省项目支持。凡获国家和省支持的项目,要求地方匹配的资金,必须确保足额按时到位。对争取到国家和省1000万元——3000万元资金支持的项目,奖励项目单位及有功人员30万元;争取到国家 3000万元——5000万元资金支持的项目,奖励项目单位及有功人员50万元;争取到国家5000万元以上资金支持的项目,奖励项目单位及有功人员100万元。

2、实行项目前期费用补贴。总投资20亿元以上的项目,补助前期费用100万元; 10亿元以上的补助60万元; 3亿元以上的补助30万元; 1亿元以上的补助20万元; 1亿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适当补助。项目获国家、省立项后预付补贴50% ,正式开工建设后兑现余额。

3、加强重大项目协调扶持。将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的资源类产业项目,8000万元以上装备制造业项目,5000万元以上加工制造类项目,2000万元以上高新技术类项目列为市重大工业项目。重大工业项目立项后,应在法定最低时限内办理完毕相关手续。涉及由当地政府完善配套的基础设施,严格按承诺完成。

对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从产生税收之日起, 项目形成税收的地方所得部分由受益财政第一年按70%、第二年按50%、第三年按30%的额度用于支持企业扩大再生产。

4、强力推进在建重大项目。2009年完成贵州中烟150万大箱/年异地搬迁技改扩能项目、开磷120万吨/年磷铵二期、林泉电机复式永磁电机生产线、老干妈食品工业园等项目建设。2010年完成清电塘寨2x60万千瓦机组、华能焦化4号60万立方焦炉、海螺盘江2 x4500吨/天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高峰石油机械二期、险峰花溪二期扩能技改等项目建设。2011年完成贵州轮胎年产70万条全钢子午胎技改扩能项目、清镇广铝80万吨/年氧化铝、贵航军转民高新技术产业园、贵钢180万吨特种钢/年异地改造搬迁等项目建设。

二、抓大促小,着力扩大工业经济规模

5、加快培育一批大企业(集团)。2012年前,着力培育30家以上年销售收入超5亿元的骨干企业,20家以上年销售收入超10亿元的龙头企业,5家以上年销售收入超30亿元的大型企业(集团)。从2009年起,对年实缴税金首次超过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8000 万元、1亿元的独立核算企业,由受益财政按新增税收地方所得部分30%的额度用于支持企业扩大再生产(其中 5—10%用于奖励经营团队)。此条奖励不重复计算,与第3条不重复奖励。

6、激活工业存量资产。市工商资产经营管理公司要加快推进市属国有企业改革改制,2009年全部终结政策性破产工作,一般性竞争领域市属国有企业要实现有序退出。对改制的市属国有企业,旧址土地依照城市总体规划重新确定土地使用性质,通过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的价款,扣除企业改制成本、搬迁补偿费和必须上缴国家及省的各种税费以及国家、省规定的其他部分之后的收益,全部用于支持企业扩大再生产。对“退二进三、进郊优二” 异地改造的企业,有关土地问题按《市人民政府印发贵阳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工作实施意见 (试行)的通知》(筑府发【2008】127号)执行。对中央、省属及其他在筑企业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扶持。充分利用企业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生产许可权、特许权等无形资产招商引资。市属固有企业所在区(市、县)通过招商引资参与企业改制重组的,对重 组后企业税收形成的新增地方所得部分,市与区(市、县)按4:6分成。

7、支持企业联合重组。市内外行业龙头企业和优势企业与本市企业进行联合重组成功的,对投资额在1亿元——5亿元的战略合作伙伴,给予投资方50万元的奖励,给予引资方30万元的奖励;投资额在5亿元——10亿元的给予投资方100万元的奖励,给予引资方50万元的奖励;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的给予投资方200万元的奖励,给予引资方100万元的奖励。

企业并购重组中办理土地房产等资产转让过户时,相关税费(土地出让金除外)地方留成部分以同级财政奖励的形式予以企业全额补助。企业联合重组后2年内,由受益财政将新增税收地方所得部分按50%的额度支持企业扩大再生产。

8、加快中小企业发展。组织实施工业企业"小巨人"成长工程。到2012年,全市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企业由2008年的131户增加到200户以上;年销售收入3 亿元以上企业由2008年的49户增加到80户以上。推动创业辅导、市场开拓、人才培训、管理咨询、公共信息、法律援助、技术创新和融资担保等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建设。2009年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挂牌运行,各区(市、县)要相应建立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三、拓宽投融资渠道,切实增加工业投入

9、加快工业投融资平台建设。从2009年起,市财政连续3年每年从市技改资金中划拨1.5亿元作为市工业投资(集团)公司增量资本注入。市工业投资(集团)公司要充分发挥资产经营、融资担保、工业投资、工业土地一级开发等功能,优化资本结构,加快自身发展,促进资产保值增值,力争3年实现总资产翻番。

10、支持企业直接融资。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集合债券和短期融资债券,市政府组织协调担保机构给予担保,并对成功发行债券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贴50万元;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上市,特别是积极利用好创业板上市融资,对成功上市的企业(包括"买壳上市" )给予一次性补贴100万元。

11、多渠道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加快设立中小企业创业基金,完善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对金融机构为我市中小企业直接提供中长期贷款(单笔在800万元以下)所产生的风险损失,经认定核准后,给予10%的补贴。积极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引导支持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激活民间资本,促进中小企业成长。各区(市、县)也要加快设立中小企业创业基金,成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

12、加强政银企沟通协调。由政府相关部门牵头定期召开政银企交流合作会议,搭建政银企交流平台。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工业企业和项目的信贷投放力度,努力提高工业贷款在总信贷规模中的比重,及时为企业解决流动资金问题,为在建重大工业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提供重点支持。

13、进一步增加财政投入。以2009年财政扶持工业类预算资金为基数,以后每年按市本级财政收入实际增长率逐年增加。合理统筹安排技改资金、乡镇企业发展资金、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等各类财政性资金,改进和创新使用办法,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强对工业经济发展的扶持力度。各区(市、县〉从2009年起要根据财力增长情况逐年增加工业发展专项资金。

四、促进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增强工业经济发展后劲

14、鼓励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开发新产品。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项目补助。对新认定 的国家级和省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项目补助。对列入市工业技术创新重点项目计划,并通过省级以上鉴定且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当年投入试生产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新产品,每个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15、鼓励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和重大产业技术研发项目。对列入国家科技计划的项目,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300万元。对列入省科技计划重大专项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对列入市企业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的产学研合作项目和重大产业技术开发项目,每个项目给予不低于20万元资金助。

16、鼓励企业加快信息化、标准化和知识产权建设。对新列入国家级、省级企业信息化试点的工业企业,分别按信息化项目投资额的10%和15%给予补助,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加强企业知识产权的申报、管理和保护工作。对主持制定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并获得认可和实施的企业,每项分别给予企业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7、鼓励企业更新重大装备。鼓励企业充分运用增值税转型政策,利用信贷、融资租赁、信托等方式加快设备更新。设备购置款在100万元以上的,市技改资金按银行当期利率的50%给予2年贴息补助。企业技术改造后产生的新增税收地方所得部分,由受益财政第1年按50%、第2年按30%、第3年按10%的额度用于支持企业扩大再生产。对中央、省属及其他在筑企业采取"一事一议" 的办法给予扶持。

五、加强产业政策引导,发展现代生态工业

18、支持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强化产业政策的导向作用,重点支持装备制造业、现代药业、特色食品等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对成长性好的企业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在项目立项、财政扶持和土地、信贷、电力等方面给予倾斜。

19、支持发展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重点支持煤化工、磷化工、铝工业循环经济项目开发和建设。企业购置循环经济综合利用专用设备、专有技术的,经相关部门认定后,按当年实际完成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额一般不超过20万元。对列入国家、省循环经济或清洁生产试点项目的企业,除享受国家、省有关优惠政策外,市政府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2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建的铝、磷等资源型项目,资源就地转化率必须达到100%,原有企业,2011年底前资源就地转化率必须达到60%以上。

20、支持节能环保型企业和产品发展。支持企业研发生产节能环保型产品和专项设备,对可再生能源产品开发、资源综合利用、节水节能等有较大促进作用的项目和产品,视投资情况给予一定金额的贴息支持。

21、切实推进企业节能降耗。对超额完成市年度节能降耗考核指标的重点耗能企业进行奖励,一次性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5万元。对节能减排未达标、重点项目未达到目标责任要求的区(市、县) ,暂停审批新增建设项目。

六、加强扶持引导,鼓励企业创品牌拓市场

22、支持企业创建品牌。从2009年起,每年滚动选择30家市级年主营业务收入超亿元企业、20家市重点企业和10家企业集团作为争创名牌名品的培育扶持对象。

23、支持企业开拓市场。各级政府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专项用于市场建设贴息、举办产品展销会或参加国内外产品展销的费用补助。对企业参加国内外有影响力的专业展及品牌会和省、市政府组织参加的重要展会等,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定确认后,展位费由政府给予全额补助。

24、引导使用本地产品。编制贵阳市名优产品推荐目录,引导各级政府采购部门和本地用户采购选用。以市、区(市、县)财政投资为主体的重点工程项目,在材料、设备等工业品招投标时,同质同价情况下,优先选用本地产品。

凡是使用我市生产的主机装备的用户,可以优先参与我市项目招投标,在规费上给予优惠或减免,在生产要素供给上给予倾斜。鼓励主机生产企业在生产配套上使用本地产品,对优先使用本地产品配套的供需双方,视其配套规模由政府分别给予一定奖励。

25、提高本地产品配套程度。积极开展产业链招商,鼓励工业企业从市外引进或在本地培育新办配套企业。配套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新增税收地方所得部分,由受益财政第1年按50%奖励主导企业,50%奖励配套企业;第2年按30%奖励主导企业,50%奖励配套企业;第3年按20%奖励主导企业,30%奖励配套企业。

七、加强工业集中区建设,推进工业聚集发展

26、加快工业集中区基础设施建设。市里重点支持麦架——沙文——扎佐高新技术产业带、小河——孟关装备制造业产业带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具备条件的区(市、县)按照产业规划建立特色工业园区,市政府对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园区的,给予3年贷款贴息,对自有资金比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予相应补助。对市政府确定重点发展的、由区(市、县) 投入建设的产业园区,以2008年为基数,对园区上划市财政的共享收入, 2009年——2012年增量部分的50%返还区(市、县)用于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

27、推进工业企业向工业集中区集聚。凡新建和引进项目,除对建厂选址有特殊要求的能源、资源类项目外,按照工业布局规划和环保要求必须进入工业集中区。对不能进入工业集中区的特殊工业项目,须经市政府审核批准。突出园区定位,推进园区产业调整,形成各具特色、错位发展的产业布局。磷及磷化工产业项目主要向开阳、息烽集中,煤及煤化工产业项目主要向清镇集中,铝及铝加工产业项目主要向清镇和白云集中。积极引导和鼓励现有药业园区优化整合,提高集中度。

28、完善工业集中区利益分配机制。凡属"飞地工业"模式(各区、市、县招商引资引进企业,在其他区、市、县建厂生产的工业发展模式)新建企业产生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等税收地方所得部分,原则上由引资方与企业(项目)所在地按3 : 7的比例分配;所形成的引资额、固定资产投资额、工业增加值等经济指标在市目标管理上按5 : 5的比例分别纳入引资方和所在地统计。

29、确保工业建设用地。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年度用地指标优先安排工业用地。除云岩区、南明区、花溪区外,其余区(市、县)的建设用地储备中工业用地储备比例不低于30%。建立工业项目效益评价制度,对落户工业集中区的项目投资强度、单位土地产出率等制定控制指标。引导和鼓励工业企业通过提高项目容积率、建筑密度、兴建多层厂房等方式,节约集约用地。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前提下,切实降低工业用地成本。

八、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为工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30、加强市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管理层建设。市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制后,企业经营班子副职由公司董事会聘任,并报市委组织部和市国资委备案。监事会由市国资委派出。市国资委负责制定绩效目标及奖惩办法,强化对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实行年薪制,并可通过持有本企业股权和期权,激发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积极性。

31、抓好工业人才队伍建设。切实落实《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筑党发(2008)21号),加快培养引进大批工业人才。市人才资源开发资金每年要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工业人才的培养引进。鼓励企业引进高端专业技术人才,对工业领域领军人才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引进。加快大学生创业园建设,吸引和激励大中专毕业生入园创业。贵阳学院、贵阳职业技术学院等院校及社会各类培训机构,要围绕我市特色优势产业开设相应的专业和课程,大力培养我市急需的装备制造业、药业、食品加工和电子信息等各类专业人才。企业应将其提取的教育经费用于职工技能培训,其培训经费不足部分,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按规定给予适当补贴。

32、切实提高企业家的待遇和地位。在市内外聘请一批知名企业家为市政府经济发展顾问,在各级劳动模范、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中增加企业家的比例,为企业家的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畅通人才流通渠道,根据工作需要,选拔优秀中青年企业家到市级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任职,选派部分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优秀中青年干部到企业挂职任职。

九、健全保障机制,优化工业发展环境

33、强化振兴工业经济工作机制。成立贵阳市振兴工业经济领导小组,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负责领导全市振兴工业经济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经贸委,由市经贸委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和解决工业项目推进中的具体问题,加强对工业经济运行的预测、协调和预警。

制订振兴工业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和考评奖励办法,提高工业在综合目标绩效考核和招商引资目标管理中的权重,强化工业发展目标专项考核。根据我市资源状况、产业基础和发展方向,制定《加快贵阳市工业经济发展实施重点产业专业招商工作方案》,成立若干产业招商和引才小组,采取定点定向招商,提高招商质量。建立市级领导和有关部门联系重点产业、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制度,强化"一个重大项目、一个领导挂帅、一个部门为主负责、一个专门班子具体抓"的工作机制,加强督查协调,严格责任追究。各区(市、县)也要建立相应领导机制,加快推进本地工业经济发展。

34、下放工业项目市级审批权限。按照市批复工业集中区的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规划,对进入集中区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的项目,由区(市、县)按照有利于项目建设的原则自行把握核准或备案;工业集中区总投资3000 万元以下的备案类建设项目一律由各区(市、县)审批,并报市经贸委或市发改委备案;工业投资项目涉及的规划、用地、环保等在不违反国家政策的情况下,审批权限下放至区(市、县)。

35、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除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项目外,本市自定的收费项目依照有关程序全部予以取消。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设有上下限规定的,一律按下限执行。物价部门将现有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汇总并对外公布,企业如发现收费内容、收费标准与公布项目不符的,可拒付并投诉或举报。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迫企业加入各种协会、学会,不准向企业摊派接待、广告、报刊等费用。

36、维护正常生产秩序。市软环境治理办公室要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杜绝滥用职权等执法扰企现象,切实解决多头执法和"三乱"等问题。严禁多级重复检查和跨区域越权执法,必要的例行检查应将检查计划按季度事先报同级振兴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审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从严打击阻挠项目建设和企业生产秩序的违法行为,依法快速处理涉及企业的各类重大案件,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督查指导,优化企业安全生产环境。

本意见由市振兴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制定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市原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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