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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商品市场建设的指导意见
2013
05/16
16:14

遵义市人民政府文件

遵府发〔2009〕28号

关于加快商品市场建设的指导意见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8]11号)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09]33号)精神,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打造黔北综合经济区发展战略,紧紧围绕构建200万城市人口目标,有效配置商贸物流资源,提升商贸物流业整体功能,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商品市场现状,现就商品市场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商品市场建设的重要性

商品市场是指商品交易的场所,包括消费品市场和生产资料市场,其形式有各类综合市场、专业市场和商场、超市、商品城、集贸市场、商业街等。商品市场作为连接生产和消费的纽带,不仅创造了税收,提供了就业,而且有力地带动了交通运输、房地产、金融、通信等产业发展,在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拉动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随着经济发展,流通对生产和消费的导向作用日益显现,同时给居民生活带来极大的便利。加快商品市场建设,对进一步促进商贸流通发展,扩大内需,推动发展,提高全市综合经济实力和社会繁荣稳定具有重大意义。

近年来,我市商品市场建设逐步规范有序,发展态势良好,商业网点逐步完善,品位不断提升,市场投资主体多元化,商品经营呈多业态发展,商品消费多样化、个性化。各县、区(市)消费品市场、农产品市场和生产资料市场已逐步建立和完善,购物商场、超市、百货店、专卖店逐步繁荣,形成了一定的商品市场网络体系。全市2008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203.52亿元,商品销售总额476.5亿元。总体上看,我市商品市场建设取得了一定成绩,商品市场建设对经济的拉动作用越来越明显,但目前仍存在以下几个主要问题:一是道路、交通、物流、网络信息等市场基础设施建设不适应做大做强商品市场发展需要;二是市场规模小、档次低、知名度不高、组织化、现代化水平低,集团化发展缓慢;三是规划滞后,布局不尽合理;四是准入机制不健全,监管制度不完善,市场建设还不够规范有序。因此,加快推进我市商品市场建设,不仅是商品市场自身结构调整的需要和产业产品升级的需要,也是全市国民经济协调发展必然要求。

二、商品市场建设的原则、目标和任务

(一)原则

1、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交通顺畅、方便群众、发挥优势、注重特色、讲求实效、逐步推进的原则。

2、坚持城市资源的有效利用,以整合、改造、提升现有市场为基础,完善基础设施,增强服务功能,提高管理水平。以优先盘活存量资源资产为重点,节约利用土地,推进商品市场的建设和发展。

3、坚持既体现商品市场自身的发育特点和规律,又与人口、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和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的原则。

4、坚持城乡市场统筹协调发展的原则;坚持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原则。

5、坚持抓大放小、扶优扶强、鼓励竞争、繁荣市场的原则。

(二)目标

到2020年,全市建立起门类齐全、布局合理、流通活跃、特色突出、辐射力强、带动面大、拉动生产、促进消费、方便生活的商品市场,基本实现传统市场向现代化市场转变,有形市场与无形市场相结合,城市市场和农村市场协调发展,形成满足城市和农村消费的开放、竞争、有序的商品市场体系,促进城市经济和农村经济的繁荣。

(三)任务

1、中心城区:紧紧围绕打造200万人口城市发展战略,结合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将董公寺、汇川大道、西安路、新蒲、南白、南宫山、忠庄、龙坑等片区列为商业重点发展区域,逐步补充市场网点门类,加强调控,避免同类型市场重复建设,完善服务设施。

根据以上总体要求,鼓励发展以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现代营销方式为手段的规模大、功能全、服务优的一级商品批发市场及各类零售市场。搞好现代化购物中心、会展中心建设,加强和完善市场综合功能,引导商品交易市场推行新型营销方式,鼓励有实力的连锁企业参与社区商业建设;加快社区商业配套设施建设,推进社区商业发展;加快物流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培育第三方物流企业;加快区域性物流中心建设。市人民政府着力抓好以下重点市场建设的协调、指导和服务工作:

(1)中国·遵义名酒城;

(2)黔北美食城;

(3)中国·西部茶城;

(4)现代物流园区;

(5)机动车汽车交易市场以及汽车零配件市场;

(6)现代化大型购物中心或大型综合超市(商场);

(7)再生资源交易市场;

(8)旅游商品市场;

(9)五金机电市场;

(11)粮油批发市场;

(12)中药材专业市场;

(13)种子、农机、农药、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市场。

红花岗区、汇川区、新蒲新区、遵义县着力推进以下重点市场建设:

(1)农产品集贸市场;

(2)建材、装饰装潢材料市场;

(3)家居用品市场;

(4)禽畜水产市场;

(5)文化、体育用品市场;

(6)旧货交易市场;

(7)服装、鞋帽、小商品市场(日用百货综合批发);

(8)专业超市、便利店;

(9)竹藤等特色产品市场;

(10)农产品专业市场;

(11)电子电器市场;

(12)工艺品、饰品专业市场;

(13)大中型专业超市、便利店;

(14)特色商业街。

2、各县(市):加快县城商业网点规划编制,围绕产品、产业优势,鼓励以现代物流、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新型业态和流通方式改造现有市场,鼓励发展废旧物资、文体用品、农产品、特色产品、旅游商品、小商品批发市场和物流中心。在县(市)所在地加快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市场升级改造,加快打造物流配送中心,加快规划建设特色商业街(区),加快建设标准化农贸市场,建设一批商品集散面广、交易方式和组织形态新型的区域性大中型批发市场,形成符合县域经济发展和满足居民消费需求的商品市场体系。

3、在农村地区:依托乡(镇)街道和行政村,以商务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为载体,以大型流通企业为龙头,以连锁经营为纽带,配送为重点,完成所有建制村“农家店”建设任务,基本实现村村建立农家超市。在有条件的乡(镇),鼓励发展产地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业生产资料市场。在商业较为繁荣的乡(镇)所在地,加快引进专卖店、连锁店或品牌超市。积极促进各种新型业态向小城镇和农村延伸,提高农村商品流通的组织化、网络化、现代化和便利化水平,形成乡(镇)所在地和建制村两级布局合理、功能齐备的日用消费品、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产品交易网络。

三、严格商品市场建设准入条件

(一)新建商品市场必须符合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要求,不符合规划的不予办理立项、建设、经营等相关手续。

(二)新建商品市场必须符合产业发展的导向政策。

(三)严格控制重复建设。中心城区的同类型大型专业市场(经营面积30000平方米以上),原则上不超过两个。中心城区新建同类型大型市场,间距原则上应达到3公里以上。各县(市)所在地的同类型大型专业市场(经营面积30000平方米以上),原则上一个。

(四)建办商品市场必须增强可行性研究,避免投资失误。市场筹办单位要就市场选址、行业情况、社会供需和市场功能定位、资金来源及投资收益等,作出详细的可行性分析。

(五)建办商品市场单位必须提供企业法人资质、市场环评、消防安全、规划许可证、市场用地许可证等手续,方能建办市场。

(六)在农村地区(乡、镇),要把市场用地纳入乡(镇)土地总体规划。

(七)存量资源建办市场,必须提供房产手续或租赁手续。

四、商品市场建设的程序

(一)市人民政府建立遵义市商品市场建设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负责召集,市政府办、市商务局、市规划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建设局、市消防支队、市经贸委、市城管局、市农业局、市物价局、市质监局、市科技局、市食药监局、市粮食局、市畜牧局、市供销社等作为成员单位,联席会下设办公室在市商务局,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各县、区(市)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

(二)建设1000平方米以下商品市场,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行业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三)建设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的商品市场,建设单位需向所在地县级商品市场管理联席会办公室提出申请。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召开会议进行审核,符合建设条件的,由所在地县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行文批复,并报市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持批复文件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对不符合条件建设的,由县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说明理由。

(四)建设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品市场,建设单位需向所在地政府提出申请,所在地政府联席会议审查签出意见后上报市商品市场建设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召集联席会成员单位进行审核,形成会议纪要,符合条件的,由市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行文批复,建设单位持批复文件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市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说明理由。

(五)已建成的商品市场,投资主体不得改变市场的性质和用途,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原审核同意的联席会议讨论同意后,由相应的市、县两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批复。

五、建立激励机制,着力培育商品市场

(一)引导个体工商户进入专业市场、专业商业街经营。对进入新建经营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专业市场和专业商业街从事商贸经营者,前两年所缴税收地方留存部分的50%,由纳税地政府给予经营者奖励,并按有关规定免收政府批准的各类地方性收费。

(二)对新建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能吸纳50人以上就业,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并且经营满2年的商品市场,享受市人民政府有关中小企业贷款优惠政策;用地享受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小企业发展用地的优惠条件;水电使用享受工业用水和工业用电价格;落实国家实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降低信贷“门槛”,简化审贷程序,减少信贷成本。

(三)鼓励各生产企业与商品交易市场联姻,支持其产品直接进入市场,以减少中间环节,降低成本,提高产品竞争力。

(四)进一步放宽服务领域市场准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对一般性服务业企业降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一律降低到3万元人民币。并研究在营业场所、投资人资格、经营范围等方面适当放宽条件。

(五)设立商品市场发展专项资金。市政府每年从价格调节基金中安排300万元资金用于扶持商品市场发展,其中200万元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奖励给各县、区(市)用于发展商品市场,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六)对新建营业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能吸纳300人以上就业,年纳税额300万元以上,并且经营满2年的商品市场,按照“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属于市级政府受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非市级政府受益的,由受益地县级政府比照市级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七)对获得国家级品牌(由中央行政机关评定,并授牌和颁发证书)和省级品牌(由省级地方行政机关评定,并授牌和颁发证书)的市级直接指导、服务或受益的市场,市政府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和5万元;获得相应品牌的非市级直接指导、服务或受益的市场由管辖地县级政府比照市级奖励标准奖励。

(八)对由市人民政府牵头新建的面积10000平米以上、且经营满2年以上、能吸纳300人以上就业的商品市场,市政府给予三年贷款贴息,但贴息总额不超过100万元,贴息所需资金在市价格调节基金预算中列支。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此项贴息政策执行。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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