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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民委制定目标绩效管理实施办法
2013
05/16
17:14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目标绩效管理和对各市、州民族工作部门进行业务指导,推动全省民族工作任务的全面完成,日前,贵州省民委制定了目标绩效管理实施办法,要求于年初签订年度目标绩效管理责任书,明确责任,并按要求进行管理考核。

省民委成立目标绩效管理领导小组负责业务指导,下设办公室,负责督促和检查目标绩效管理工作。

目标绩效考核包括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两方面。

平时考核着重于对目标绩效管理内容实施过程及效果的日常了解和督促检查,占60%。结合实地考核和日常了解情况,对照考核内容和要求填写《目标绩效管理季度评分表》,并附季度情况书面报告。

年终考核着重对目标绩效管理内容实施结果的考核认定,占40%。主要采取听取汇报、查看资料、现场提问等方式,了解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及平时考核中发现问题的整改、进步及创新情况。考核按季度进行,分别考核目标内容的安排部署、组织实施、缺项情况及改进措施、实施结果。考核要求及考评标准由目标绩效管理领导小组于年初量化确定。

各市、州民委(民宗委)年终目标绩效考核综合成绩由共性目标、创新目标和加分(扣分)构成。共性目标实行分项督查考核制,分值100分。考核等次由省民委主任办公会议根据具体考核情况研究确定。

机关处室、委属单位的目标绩效考核综合成绩包括机关建设目标(党的建设目标占40%,)和职能绩效目标(占60%)两大类,主要采取季度检查与日常了解相结合的方式,考核等次设一、二、三等奖。相关处室、委属单位须于每季度末将目标绩效实施进展情况上报省民委目标绩效管理办公室,并填写《目标绩效管理季度评分表》并附季度情况书面报告,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第一季度除外)报送委目标绩效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后予以通报。年终考核与第四季度平时考核一并进行。

对各市、州民族工作部门的目标奖惩,由省民委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并与次年各类民族经费额度挂钩。对机关处室、委属单位的考核结果,纳入领导干部考评、公务员年度考核等重要内容,并作为评先选优的重要依据。考评结果由省民委行文进行内部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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