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省工业园区加快建设,全面提升发展水平,建立和完善全省工业园区综合考核评价体系,规范各类工业园区的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园区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批准认定的各类工业园区和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布局,整体或部分划出一定面积的土地,进行集中开发建设的特色产业园区、工业聚集区等。
第二章 省级工业园区分类标准
第三条 省级工业园区按照规模和效益等情况,按标 准实行三类动态管理,不同类别的工业园区享受不同的优惠政策。
第四条 省级工业园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较好的区位优势和经济社会环境,具有较好的招商引资吸引力和产业辐射力;有较好的能源、交通、供水、通讯等基础条件;所依托的城市或城镇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产业发展基础,具有发展成为区域经济中心和产业中心的潜力,有较突出的主导产业和一定数量的产业项目。
(二)区域范围和四至界限明确,符合经批准的所在地的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
(三)应列入全省产业园区建设发展规划,园区的产业发展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编制,并按要求经相关程序批准。
(四)工业园区必须遵循依法用地、集约用地、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的原则。征收或者征用土地需按规定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土地利用结构合理,以产业用地为主,产业用地所占比重要达到70%以上。
(五)具有中小企业服务、小额贷款、小额担保等公共服务平台。
(六)成立了专门的管理机构,建立园区专属的具有较强协调能力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五条 分类标准
(一)一类工业园区
1、具备省级工业园区的基本条件。
2、总体规划面积在10 平方公里以上,已开发面积不少于3 平方公里,产业集聚度高、主导产业突出、区内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十二五”规划发展目标年工业产值超过100亿元。
3、以申报时间为时点,上年度园区工业总产值在45亿元以上、实现税收2亿元以上、产业项目新增投资额3 亿元以上、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不含征地)5000 万元以上。申报时点的上一年度单位产出能耗和排放指标应达到或完成年度省控节能减排指标。
4、园区单位土地平均投资强度应达到1500万元/公顷以上、平均产值应达到1500万元/公顷以上,主导产业突出,全员劳动生产率居省内同行业前列。5、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应达到“七通一平”(供水、排水、供电、道路、通讯、供气、雨污管网、场地平整)。
(二)二类工业园区
1、具备省级工业园区的基本条件。
2、总体规划面积在5平方公里以上,已开发面积不少于1.5平方公里,“十二五”规划发展目标年工业产值超过30亿元。
3、以申报时间为时点,上年度园区工业总产值在20亿元以上、实现税收8000万元以上、产业项目新增投资额2亿元以上、基础设施建设投资3000 万元以上。申报时点的上一年度单位产出能耗和排放指标应达到或完成年度省控节能减排指标。
4、园区单位土地平均投资强度应达到1200万元/公顷以上、平均产值应达到1200万元/公顷以上,主导产业突出,全员劳动生产率居省内同行业前列。
5、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达到“五通一平”(供水、排水、供电、道路、通讯、场地平整)。
(三)三类工业园区。具备省级工业园区的基本条件,但未达到一类、二类工业园区标准的园区,以申报时间为时点,上年度园区工业总产值在10亿元以上、实现税收4000万元以上、产业项目新增投资额1亿元以上、基础设施建设投资2000 万元以上,可申报为三类工业园区。
(四) 对具有鲜明地方优势特色、带动农业产业化和中小企业集聚发展能力强、提供就业岗位多的园区,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 省级工业园区的认定与考核
第六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省级工业园区的分类认定工作,牵头组织发改、科技、财政、国土、建设、环保、商务、统计等部门及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并认定园区类别。工业园区所在地的市(州、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工业园区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第七条 省级工业园区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统筹规划、协调推进、政府扶持、社会参与、鼓励创新、注重实效。
第八条 申请分类认定应提交的材料
(一)贵州省省级工业园区分类认定申请表(统一格式)。
(二)工业园区的产业发展规划及其审批文件。
(三)工业园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其审批文件。
(四)工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查意见。
(五)园区所在地的县(市、区)相关部门出具的园区总体规划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材料,水源供给保障证明材料。(六)成立管理机构的文件。
第九条 分类认定程序
(一)省级工业园区分类认定由工业园区管理机构按照分类标准,向所在地的市(州、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各市(州、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二)各市(州、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初审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三)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按照相关的条件和分类标准组织审核认定,对通过认定的省级工业园区进行颁证、授牌、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条 经认定的省级工业园区纳入统计和重点调度管理。各市(州、地)要建立健全省级工业园区统计制度,各园区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按时逐级将统计报表上报至省统计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对省级工业园区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上年度认定的省级园区组织考核,对已认定分类等级,但在认定后年度考核中达不到已认定等级标准的园区,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并限期整改。连续两年达不到已认定标准,降低园区分类等级。
第十二条 二类或三类园区在发展中达到上一等级标准时,可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类别认定。对连续两年园区四项主要经济指标(工业总产值、税金、产业项目新增投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增长幅度都达到30%以上,各项指标与一类、二类园区标准相差不大且发展潜力大、后劲足的园区,可上靠一档。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把加快工业园区建设发展纳入对各市(州、地)的年度考核内容,按年度分解下达各市(州、地)省级工业园区建设和升位的绩效目标任务。
第四章 优惠扶持政策
第十四条 按照“扶优扶强”的原则,重点扶持一类,鼓励壮大二类,促进推动三类,对省级园区给予重点扶持。
(一)用地优先保障。优先安排一类、二类园区的用地指标,统筹安排三类园区的用地指标。
(二)资金优先支持。对省级园区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平台、标准厂房建设,以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方式优先安排财政资金支持。
(三)企业优先扶持。对省级园区内的企业,在技术改造资金、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产业成果转化资金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
(四)融资推荐优先。各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将省级园区作为优先扶持对象,在融资贷款、担保服务上给予支持。
(五)示范基地评选优先。省级园区所属行政区域优先推荐申报国家新型工业化示范基地,优先评选省级新型工业化示范基地。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