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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高新区政务大厅一次性告知制
2013
05/18
09:43

第一条 为加强政务大厅效能建设,进一步规范大厅办事行为,增强责任制,提高工作办事效能,努力做到不让群众多跑一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高新区政务大厅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政务大厅受理、办理的全部行政审批项目(包括行政许可、非许可类行政审批项目及服务项目)。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一次性告知制,是指服务对象来大厅咨询或办理业务,工作人员应按政策法规及有关规定一次性向服务对象告知规定的事项名称、办理主体、办理依据、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办事结果、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等相关信息;当服务对象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及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

第五条 一次性告知的内容

(一)各行政审批项目的事项名称、办理主体及申请方式(包括书面申请、口头申请、现场申请、网上申请);

(二)办理各行政审批项目所遵循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三)各行政审批项目的办理程序、办理时限及办理结果;

(四)办理各行政审批项目的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及所需的申请表格;

(五)各行政审批项目的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六)办理各行政审批项目所需的前置条件、相关程序;

(七)服务对象的其他疑问。

第六条 一次性告知的方式

(一)书面告知方式。服务对象来窗口办理相关事项时,使用书面告知方式,按照一次性告知内容,提供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单”或有关书面说明材料。

(二)口头告知。服务对象对书面告知内容有不明白的,当面向服务对象口头说明、解释。

(三)公示方式。各部门将各事项的事项名称、办理主体、办理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办事结果、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等相关信息提供政务中心,政务中心按实际情况印制《办事指南》或在网上公布,供公众查阅。

第七条 一次性告知要求

(一)窗口工作人员在受理各行政审批事项咨询时,要做到发放资料“一手清”,回答问题“一口清”。必要时窗口应当向服务对象提供申请事项的示范文本、审批程序(流程)示意图、《办事指南》等资料;

(二)服务对象的申请材料错误的,指出错处,当场更正;如不能当场更正的,应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如何更正;

(三)服务对象所提供的申请材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所缺材料;

(四)遇到服务对象咨询申请办理非本部门受理范围内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告知其不予受理的原因,并指引或带领至有关窗口或机构办理;

(五)一次性告知过程中要注意文明用语,严禁使用服务忌语;

(六)一般情况下,或服务对象要求时,应采用书面告知方式。

第八条 一次性告知制度的责任

窗口工作人员在服务工作中应当履行一次性告知的义务,承担一次性告知责任。窗口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务中心按照《贵阳高新区政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月度考核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政务中心提请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在办事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二)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齐或更正的全部内容的;

(三)服务对象所申请或办理的事项不能受理或办理时未依规定说明不予受理或办理理由的;

(四)应当告知的内容,告知不及时、不准确、不可靠、不适用的。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政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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