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贵安新区经济发展局,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各增量配电网企业:
为纵深推进输配电价改革,完善输配电价体系,加强配电价格监管,促进配电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深化价格机制和电力体制改革精神,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和<关于制定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7﹞2269号)规定,结合贵州省实际,现将贵州省配电价格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文所称配电网是指地方政府或其他主体建设运营的地方电网,以及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和<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经体﹝2016﹞2120)规定投资、运营的增量配电网。
二、参与电力市场的配电网区域内电力用户的用电价格,由市场交易电价、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含线损,下同)、配电网配电价格、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用户承担的配电网配电价格与省级电网输配电价之和,不得高于其直接接入省级电网相同电压等级对应的输配电价。其他未参与电力市场的电力用户,严格执行贵州省电网销售电价表规定的电价水平。
三、贵州省配电网配电价格实行最高限价管理。各电压等级配电价格最高限价为用户接入配电网电压等级对应的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扣减配电网接入省级电网电压等级对应的省级输配电价。配电网企业要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以尽可能低的价格为用户提供优质配电服务。
各电压等级配电价格具体水平在当地发改部门的指导下,由配电网企业在最高限价范围内制定。配电网制定和调整的配电价格均应由配电网企业及时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后执行。
除正常执行经备案后的配电价格外,鼓励配电网企业探索结合负荷率等因素制定配电价格套餐,由电力用户选择执行,但其水平不得超过备案的该类用户所在电压等级的配电价格。
四、配电价格监管周期与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监管周期相衔接,每个周期原则上为三年。
五、配电网与省级电网具有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省级电网应向增量配电网无歧视开放,配电网应向售电公司无歧视开放。配电网企业应按相同的原则和标准承担政策性交叉补贴。
六、配电网企业按照接入省级电网的电压等级,按两部制输配电价支付输配电费。为方便电费结算,支持配电网发展,配电网支付给省级电网的电度电价按配电网接入省级电网电压等级对应的输配电度电价执行,基本电费统一折算为每千瓦时3.2分钱。
七、配电网接入省级电网应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尽可能接入现有省级电网公用变电站。省级电网确属必要专门为配电网建设变电站的,除输配电费外,配电网还应承担相应的接入费用。接入费用由省级电网和配电网企业根据实际投资、电量等情况协商确定,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后执行。
八、原则上配电网所有配电电量均应参与电力市场交易(配电区域内执行销售目录电价的电力用户电量由配电网自行或委托售电公司代理交易)。配电网确有必要直接向省级电网购电的,对应电量在缴纳输配电费的基础上,购电电价分两部分组成,其中居民、农业等保底服务电量购电电价按省级电网上一年度平均购电价格执行,其他电量购电电价按同期贵州省燃煤机组环保标杆电价执行。
九、配电网区域内列入试点范围的非水可再生能源或地方电网区域内既有的小水电发电项目与电力用户开展就近交易时,用户支付所使用电压等级的配电价格,不承担上一电压等级的输配电价。
配电网区域内的电力用户(含自发自用电量)应承担国家规定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社会责任,由配电网企业按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和程序收缴。
十、配电网企业应设立独立企业法人,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将配电网业务与其他业务分离,收入成本独立核算。配售一体化经营的配电网企业的配电业务、市场化售电业务应逐步实现独立核算,并明确时间表。各地发改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要求,对配电网企业的投资、收入、成本、价格等情况进行严格监管,建立健全科学规范透明的配电价格监管制度。
十一、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贵州省发展改革委报告。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