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省委党校基地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习近平同志提出贵州要守住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尤其需要正确处理好生态环境保护和发展的关系,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推进现代化建设的重大原则。中共贵州省委十一届四次全会强调,坚持以生态文明理念引领发展,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先行区建设,充分表明省委、省政府对加强贵州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生态贵州的信心和决心。
当前,有人依然认为,只要发展经济必然会破坏环境,而保护环境则会阻碍经济增长。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之所以体现为矛盾的双方,其根本原因在于,短期、局部的经济效益与长远、整体的生态效益之间存在着时空上的不一致性。传统的观念认为,未经加工的自然资源只有使用价值而没有价值,导致的结果是自然资源遭到了肆意开采和无序利用。其实,未经加工的自然资源,要保护其使用价值不变,就得投入人类劳动。所以,这类资源不仅有使用价值,而且有价值,其价值量在于恢复其使用价值所投入的一般人类劳动量。现代经济学认为,生态经济不是一种局部的经济现象,不是狭义的仅指环保产业、生态农业,而是一种经济形态,是指一切经济活动必须具有生态环保性质,既要安全、节能、低耗、无公害,不损害生态环境,不损害人身健康,又要有更多的经济效益,促进经济发展,实现良性循环。
加强生态文明建设,运用严密的法律、法规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完善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完善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必须将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等体现生态文明建设状况的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使之成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导向和约束。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同时也是人和社会持续发展的根本基础,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中之重。省委十一届四次全会,提出了要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全力打造生态文明建设先行区,建设生态贵州的目标。只有加快发展生态市场经济才能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充分合理地利用资源,促进经济进入良性循环,实现可持续发展。地方政府集领导者、组织者、设计规划者、实施者、监督者于一身,可以运用经济、行政、法律、道德、文化等多种手段来推动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地方政府的生态责任和生态理念对生态文明建设起着不可估量的导向作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不能用行政命令去调整经济,只能用法律规范来促进规范生态经济的发展。而且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我国农村发展生态经济,必然会遇到许多传统和固有的经济利益的影响,需要重新调整,这些也必须用法律规范和推进生态经济的发展,保障农民在生态经济中的权利。省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关于调整贵州省市县经济发展综合测评办法,取消GDP考核指标者,相应增加现代高效农业推进、旅游产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的指标和权重。从2014年下半年起,对10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取消GDP测评相关指标,重点对居民收入增长、现代高效农业推进、旅游产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发展状况进行测评。良好的生态环境是发展的基础,发展是生态的保障。贵州的森林、水、空气等自然资源条件很好,这些发展的基础需要彻底保护起来。同样,良好的经济社会发展,反过来会对生态环境保护产生强劲的推动作用,发展和生态,两者相辅相成,它们之间不仅不矛盾,而且可以相互促进。
陈敏尔省长在贵州省十二届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上强调,十八届四中全会期间,习近平总书记在听取贵州工作情况汇报时,再次提出守住两条底线很重要,发展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在贵州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保护和发展好生态环境,是每一个贵州人义不容辞的责任。生态保护需要一种法治思维,应建立相关生态补偿机制。在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上,还要处理好短期和长期的关系,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当发展和生态发生冲突时,要着重保护生态,树立以“环境优化增长”替代“环境换取增长”的理念,实现建设生态文明所要达到的目标。只有将认识层面的问题真正解决了,才会主动地将生态文明建设的理念、目标、原则,渗透、融贯到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各个方面及全过程,地方政府才会在制定社会经济政策、招商引资、安排发展项目、布局区域开发时,在考虑经济效益的同时,充分考虑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和生态保护的需求;把生态建设、环境保护与区域发展、产业振兴等重大问题联系起来,制定相应的政策和制度来保障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之间的转化;同时,对可能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提出相应的保护对策和措施,从而在决策源头控制环境问题的产生,科学规划好生态红线,以生态红线为基准加强生态技术的发明创造,加强生态工程建设,推进生态与经济的融合发展,把生态文明融入政治、社会、文化建设中,在生态文明先行区建设中探索出转型发展新路。